【摘要】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必由仲裁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关键词】诉前保全;仲裁;利害关系人 一、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冲突 应由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其利害关系人可否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我国目前有两个冲突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二、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的观点碰撞 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应当经过仲裁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是:从法理的角度,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在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冲突的时候,适用特别法。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在与《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冲突时,应当适用《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经过仲裁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是《仲裁法》通过的时间在前。而最近修改过的《民事诉讼法》通过的时间在后。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新法,即适用修改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该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一)《仲裁法》关于仲裁保全的旧的特别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按照《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的,必须经过先向仲裁委提出申请,才能向法院提出,这是一种间接申请的方式。实践中,申请人必须先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和保全申请,缴纳仲裁费,再向法院申请保全。这种方式有一定缺陷。一是申请人须先行缴纳仲裁费,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成本;二是经过了仲裁委这一中间环节,一定程度上会延长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