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为:游戏玩家支付一定对价,运营商提供对虚拟物品的使用权。而虚拟物品则是此项特定服务的债权凭证。 债者,指特定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给付则为债之标的,包括作为及不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债务人负有对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债的建立包括要约与承诺。游戏运营商通过广告宣传对服务产品的详细内容进行了描述,并在官方网站提供格式合同,视为要约;而游戏玩家通过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提交注册信息并完成注册,视为承诺,此时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玩家成为债权人,在支付一定对价后即享有对运营商请求提供特定服务的权利。而虚拟物品是玩家权利的凭证,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对游戏玩家提供特殊服务的表现形式。因此,虚拟物品的交易,本质上就是游戏玩家对其债权的让与。 债权不具有对世性,即债权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具有相对性。但债权亦具有“不可侵性”,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并故意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解决了虚拟物品被盗时的法律救济,即作为相对人的运营商有帮助回复玩家作为债权人地位的义务,第三人要承担侵犯债权的赔偿义务。 因此,虚拟物品是网络游戏玩家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的债权凭证,而虚拟物品的交易则是债权的转移。 参考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3]钱明星、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4]寿步、陈跃华.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李可.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初探.理论探索.20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