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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指导意义

时间:2014-01-13 16:06 点击:
如今,媒体已成为不论机关、企业还是个人表达意见、实现诉求的一大有效途径,大众传媒的基本常识对于理解并充分运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影响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大众传媒与传播学的角度尝试分析传播学对于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指导
  一、检察权的"独立"与"公正"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学界对于如何保障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存在着大同小异的见解,但是实现和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是实现司法改革、促进法治文明、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是司法从业者和学者的共识和一致努力的方向。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或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从目前来看,"独立性"是我国的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时遇到的最大困难。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检察官个人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都受到自身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影响。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希望可以独立的行使检察权,出于对检察事业的崇高追求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这是一种内向型的需求,因为对于绝大多数群众来说,他们关心的是检察机关有没有做到"公正",并没有意识到普遍意义上的"公正"是以检察机关实现"独立"为前提条件的。无法"自主"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自然无法做到"自主"的意思表示,"公正"也就无从说起。问题是,假设独立性不是问题,群众看到、听到的个案结果就能被贴上"公正"的标签吗?并不是。一来普通群众大多以情感为基准做出价值判断,不会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冷静、理智的做出判断;二来,他们了解到的信息并不是一手的,而是经过各种媒介形式传递出来的。即使是相同的信息不同的人也会得出不同的认识,更何况我们获取的信息都是经过媒体加工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相对自主权对于加强检察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必然的、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但不能忽略的是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和完成时传媒所能发挥出的正面作用以及防止其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的必要性。
  二、传播学与检察权
  从目前的媒体多维发展形势来看,检察机关作为传播者要像广告商一样主动占领各大媒体阵地,在每一种主流媒体方式上都要由自己的阵营,在每一种不算主流却聚集了众多普通人的媒体方式也要有自己的声音,也就是说在报纸、电视上,在论坛、微博上都要看得到检察机关的存在。这种全方位的存在为普通人了解检察院提供了最大成都的可能性,因为信息的维度和效度从传播者到达受众的过程会逐渐减弱,检察机关传送出十分的信息,到了受众这边可能只接收到了七分。检察机关无法确定受众有什么样的信息获取习惯,只能根据经验和推断在有选择的在一些电视频道上做专题讲座、在报纸上开设检察专栏或是在广播中作专题介绍,但是这些传统媒体意义上的尝试能够带来的积极效应常常是推测而不是可量化的。也因此,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在微博上开设账号,以期通过占领新媒体阵脚,在常规宣传检察业务的同时提高及时应对突发舆情的能力。这种最大限度的"广泛撒网"是在量变最大化的基础上是实现传递信息的最大化。
  检察机关即使充分运用每一种媒体方式也只能实现量的积累,要想让普通人真正了解检察权,必须更加注重质的飞跃,也就是说要在理解传播者与受众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形象深入到普通人的心里去。前文可见,"独立"和"公正"是检察权最重要的两个要素方面,独立性包括对内和对外两层涵义,普通群众真真在意和关注的可能只是普遍意义上的公正,独立性上也只有对外独立性和公正联系在一起时才有被重视的机会,他们只关心作为执法机关的检察机关有没有公正的执法,有没有伸张和维护正义。像人民法院一样,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以法律为准绳化解、解决了数不尽的社会矛盾,不能说百姓对此毫不知情,但事实是一百件案件的完美解决能够带来的正面影响往往抵不上一件有争议的案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传播行为的目的性很好理解,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无非是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来加强普通百姓对于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权的正面印象,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并给与全心的支持。商品生产者挖空心思做广告宣传是为了经济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宣传检察职能的努力也有自己的目的与"利益"所在:通过全方位的创造沟通的渠道,百姓能够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与目标任务,明白何可为何不可为,遇到法律纠纷时知道要上检察院找检察官,在检察官走基层时愿意提供第一手资料,或是在生活中发现"不对劲"的"当官的"也知道并敢于上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传达信息的努力也就没有白费了。
  检察机关的传播行为应该指向尽可能广泛的受众群体,更加注重亲民性和草根性。尽管出于检察理论研究、综合发展的需要,检察官需要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来深入研究以获得高专业水准的研究成果,但是一方面这种看似专业化的研究成果不能撇开普通群众而草率得到,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设立的初衷和其根本任务可以看出,检察官也由责任和义务在一手抓专业理论研究的同时,另一手"降低身份"、放低姿态,通过传递通俗易懂的案例解释、检察官说法等更亲民的尝试,让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普通人也能轻松的学法、用法。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上进行宣传时要尤其注意走入"曲高和寡"的境地,专业人士看来频频俯首称赞的文章难倒了大部分普通人,这样的文章发表在专业学术期刊固然很好,放在微博上、论坛上显然就不合时宜了。
  作为受众的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信息的行为也是有选择性的。如果是在大型综合网站上,不是有心要看关于检察机关或是人民法院相关新闻的人是不可能主动点击法律或政法版块的界面链接的;若是本人无意,在微博上也不可能主动关注当地检察院的账号来了解最新的最新的工作开展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看到检察机关努力传达信息的人将大多数是本身就与检察机关或法律有密切联系的固定人群,而不是其想要和期待的影响"圈子"以外更多普通人的结果,一般意义上的"普法"便无从说起了。但是如果是网站首页上的一个引人注意的标题,就会引起主动的点击行为,实现信息被阅读的可能性。一个常规的会议报道,在政府部门的内部报纸里面得循规蹈矩的阐述重要领导的讲话,但是放在网络上是不可能触发点击行为的;如果将会议的重点内容,例如这次会议是为了公布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新法规,在信息标题中点明,就能够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力,实现教育和普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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