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不断增多,与之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案件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幼儿园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于现阶段我国这方面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导致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无法得到快速、公正、有效地解决。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事故预防对策。 一、概述 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在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时,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幼儿和幼儿园之间的关系,以及家长、幼儿园等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幼儿和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同时,《民法通则》在第16条中指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则由关系比较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因此,幼儿园和幼儿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作为一种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只负责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例如提供符合标准的园舍、场地、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等。而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承担幼儿的监护权,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二、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原则,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包括过错事故和意外事故两种,不同类型的事故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处理事故的原则是相同的。目前,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兼顾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可以运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客观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但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法律进行了特别规定的情况中,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配的依据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的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就会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三、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法律责任承担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幼儿园、监护人、其他人或单位。由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应该将幼儿当作"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进行处理,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者,需要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 (一)幼儿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包括教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但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一般是由于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幼儿人身受到伤害,因此幼儿园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这类法律责任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幼儿园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幼儿园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幼儿教师在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中作为违法主体违法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最后是幼儿园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教育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教师,依据其情节的严重性,要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有期徒刑、取消教师资格等处罚。 (二)监护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入园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幼儿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其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幼儿园的责任承担范围,有利于督促监护人对幼儿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脱给幼儿园。例如,如果幼儿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予以告诫和纠正,但是幼儿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结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三)其他人或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其他人或单位介入导致幼儿伤害事故发生的,如果幼儿园与幼儿均无过错,则应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学校安排幼儿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施、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幼儿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如果发生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但幼儿园、幼儿以及其他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则可以运用公平责任原则,依据各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个人情感、社会效果等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或达成责任分担协议。 四、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 当前,我国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数量仍然呈上升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幼儿园设施陈旧、老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幼儿园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不足;幼儿园和家长沟通了解不够,导致幼儿园不能准确把握幼儿的健康状况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以减少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幼儿的身心健康。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 教师作为幼儿教育、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其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幼儿日常生活的安全,当前一些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事件频繁发生,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一些幼师缺乏系统培训,素质较低。因此,幼儿园应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素养。首先,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增加他们的安全理论知识。幼儿园可以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认真学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共同探讨、研究增加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其次,要加强巡查、值班工作。幼儿园要设立专门的巡查小组,对教师的日常工作、值班工作等进行不定时巡查,这样既可以提高教师在工作过程中的警觉性,也可以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最后,要健全幼儿园的日常安全制度。幼儿的入园离园、日常安全作息、巡查、值班以及外来人员的接待等都应该制定严格的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教职工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