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意社会保险争议已被正式列入劳动争议范畴。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过去在劳动仲裁机构是不能单独提出申请的。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该条明确了解决该类争议的法律途径,调解、仲裁、诉讼都可以依法适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意识。在《社会保险法》还未颁布之前,社会保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指导,因而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方面,即使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相关部门也无法受理仲裁这些企业。自从实施《社会保险法》后,员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得到了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大提高,使得企业更加规范,有法可依,严格遵守规定,及时为员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的提出,不仅协调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更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国的经济稳步发展。 (3)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对于个人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是不能领取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凡是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将被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将一次性的支付给本人。而在《社会保险法》中对此作了修改,在第十六条里提到,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但未缴费满至十五年的个人,也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只不过是按月支付,与之前的规定相比,《社会保险法》取消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使得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长远来讲,这样的决定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六、小结 《社会保险法》的提出,不仅维护了大多数弱势群体的利益,还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益,使得劳动者对于企业的义务和权利更加明确。这样不仅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使企业运行更加规范,使每个劳动者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更加有力的武器,这样长期发展下去,必将带动许多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使得社会保险全面的进入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庾聪聪.浅析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缺陷[J].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2010,(11). [2]冯永华.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22). [3]许建宇.《社会保险法》应以保障社会保险权为核心理念[J].中国劳动,2010,(3). [4]杨建顺.《社会保险法》促建社会安全网络[J].观察与思考,2010,(12). [5]谢俊红.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险系统社会化运作模式研究[J].商业时代,2010. [6]马跃如.新劳动合同法中劳资双方的进化博弈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2010. [7]杨羽馨,宏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下的审计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 [8]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