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防治腐败的新措施新办法也逐步增多、颇有成效,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反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等工作中正越来越多地得到普及并广泛运用。笔者结合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从事财务工作以及这两年从事反贪工作以来的一些工作心得,对司法会计鉴定在贿赂案件中的运用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司法会计鉴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的现状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件中的会计专门性问题,运用会计和法律等理论、方法及条文,通过对涉案会计资料的检验和论证,固定涉案会计证据的一项诉讼活动。对涉及财务会计问题的各类案件特别是有争议的案件的认定,司法会计鉴定更是起到了积极的技术保障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在办案中越来越显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社会财务经济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查明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事实、揭露并证实犯罪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目前,在我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各类反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主要运用于贪污和挪用公款这两类案件上,而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在实际查办的反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相对不是很高,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即司法会计鉴定只适用于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的查办,对于占案件总量一半以上的贿赂案件却派不上用场。孰不知,在反贪查账中司法会计鉴定同样可以很好地运用于贿赂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虽然无法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和反映全部的案件事实,但是可以通过对犯罪证据的收集,间接地证明案件的某一方面或某一情节。例如在查办某贿赂案件中,通过实物调查法发现企业财务账上登记在册的一辆小轿车实际却不存在于企业中,这虽然不能直接证实企业存在贿赂行为,却能确认财务账上有虚假记录或固定资产有短缺的事实,这就为少数难以获取口供的贿赂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突破口。
二、贿赂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贿赂案件主要表现为行贿人向身居领导岗位、掌握审批权、决定权的实权人物,一般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行贿,这是目前从实际情况来看发案率最高、危害最严重、广大民众也最为痛恨的贿赂案件表现形式。根据调查统计,这种贿赂形式已经渗透到市场和国家职能部门的各个角落,成为腐败犯罪的重灾区。其中,尤其以房地产及建筑工程行业、教育行业、医疗药品行业、银行业等潜藏巨大经济利益的领域发案多、危害严重。因此,此类贿赂行为构成的犯罪事实,始终是查办职务犯罪中打击的重点。
不仅如此,当前贿赂案件中的行贿手段也是越来越多,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具体有:⑴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等,如各种名义的费用、红包、礼金等。⑵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代金券等,有时也以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形式存在。⑶物品、礼品。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古玩字画等,有时也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二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主要包括干股、减免债务、免费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升学就业、晋升提拔、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三、司法会计鉴定在贿赂案件中的运用
在实际查办形形色色的贿赂案件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如何才能在反贪查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帮助呢?根据统计,能够通过反贪查账的方法发现犯罪线索、固定犯罪证据的犯罪类型主要体现为单位对个人行贿、单位对单位行贿这两种形式。
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到反贪查账工作中发现贿赂嫌疑账项的主要途径和查账思路有:⑴通过检查受贿单位或受贿人所在单位的账目,查出可能含有贿赂来由的嫌疑账项。如发现贿赂嫌疑账项时,可以据此到可能核销行贿费用的单位重点检查该单位有无核销行贿费用的嫌疑账项。⑵通过检查行贿单位的账目,查找可能存在贿赂动机和可能属于核销行贿费用的嫌疑账项。如发现不正常的费用支出情况,可以据此到收取费用的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收到该笔费用。⑶检查其他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可能会发现由于存在三角往来关系而发生的贿赂嫌疑账项。如某地曾经查处了企业通过其关联公司往来款项的周转向某行政主管单位行贿的贿赂案件。
有了清晰、明确的查账思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就能运用合理的查账方法对涉案单位的账务处理进行快速、有效的审查,进而提出疑点、发现线索,形成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为最终突破案件提供有力的帮助。经过整理、归纳,运用到反贪查账中常用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财务指标分析法
对行贿人,司法会计可以通过现有的各种经济指标和技术参数,重点关注其账上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科目,判断企业经济活动的资金流向是否正常、各种交易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工程建造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等,从而发现查账线索。例如,通过检查企业的材料(商品)采购、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资料,查看是否有不正常的高额费用发生,是否存在把支付的贿赂款从“产品销售成本”科目中通过虚假的劳务费、广告费等方式核销的账项。
而对受贿人,比较常见的是通过不入账私分,入账外账形成“小金库”,列入专用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其它收入科目,冲减福利费、奖励费等支出,列入应收应付款等往来过渡科目长期挂往来账不作处理等做账方式将受贿款隐匿起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贿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劳务费等明显提前支付,则能查明受贿人为行贿人提供经济利益的事实。例如某地反贪局在查办一起贿赂案件中,发现该单位的新办公大楼刚刚封顶,但该单位却已经给施工单位拨付了85%的工程款,远远超过了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通过这一发现,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最终查明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科科长收受施工单位贿赂的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