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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监督深层次的影响和预测(2)

时间:2013-09-20 13:56 点击:
(四)检察建议入法,丰富了监督方式,有利于拓宽民行检察监督今后的发展。拓宽民行发展道路。原来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监督过于单一,且抗诉标准范围具有局限性以及排除性。对凡不属于抗诉
 
  (四)检察建议入法,丰富了监督方式,有利于拓宽民行检察监督今后的发展。拓宽民行发展道路。原来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监督过于单一,且抗诉标准范围具有局限性以及排除性。对凡不属于抗诉适合条件的一律排除,导致部分申诉案件因存在瑕疵且不满足抗诉适合条件,被“筛除”掉,有违“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同时也未能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检察建议入法后,监督方式多样,虽然仍具有监督虚化的局面,但是为今后检察建议立法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拓宽民行检察监督今后的发展道路。
 
  (五)公益诉讼立法,聚焦于对国家、人民利益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处于粗放型经济,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遗留了一些环境污染、空气污染以及消费者利益受损等问题。一直以来因存在法律空白,让不法者钻法律漏洞。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以及消费者利益受损等问题,百姓密切关注,法律学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一直对这些问题是否立法,进行长期的争议。公益诉讼立法化,让群众看到国家领导人的决策,也让群众感受到对缓解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信心,同时对破坏环境等不法者敲响了警钟,让法律实务工作者在维护国家、人民利益时有法可依,让法律学者转移争论焦点,由立法解释向司法解释倾斜,为日后完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奠定基础,最终,将促进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监督日渐完善和发展。
 
  从宏观上来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检察监督力度,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地位和作用,显示出了立法机关对检察机关性质、职能和工作范围认识的提升和对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切实落实,对民行检察的发展有着重大且实质性的影响。
 
  (一)检察监督力度的加大,导致民行检察办案任务“倒三角”问题更加突出。民行检察监督构建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体系。抗诉是当前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级检察院抗诉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因此导致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工作任务呈现“倒三角”现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申诉抗诉,需再审后,才适用抗诉。这就引起接受抗诉案件的法院审级上提,那么对应的省、市、基层三级检察院在应对抗诉案件的职能上也有所区别,其中提起抗诉集中在省院,最终导致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工作任务“倒三角”问题更加突出。
 
  (二)检察监督力度的加大,导致民行队伍建设要求更严、标准更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督范围扩大,理论上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办理案件的工作量和案件受理的数量;同时其监督的范围扩大,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更多、法律间的衔接更加复杂和紧密。以前的民行检察队伍已经无法满足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需求。检察机关开始正视民行的监督职能,结合工作实际,转变观念,在抓民行队伍建设和创新民行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功夫,试图改变当前人少、法律知识良莠不齐以及办案任务重的局面,确保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强大队伍,为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驾护航。
 
  (三)检察监督力度的加大,导致民行检察职能、工作方向的重新定位。抗诉再审前置程序、检察建议入法以及公益诉讼立法,对整个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起了很大的冲击,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从检察机关的级别上讲,当前构建的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体系,对于基层院来说显得比较苍白;从各级检察机关的任务来说,当前各级院的工作也都有变化,各具特色,差异颇大。如果继续采用当前统一的检察工作方向和检察职能,开展监督工作显得力不从心。那么如何根据当前各自的特点,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宗旨,重新定位民行检察工作方向和发展职能,是必要的,也是亟待明确的。全国检察机关上下总动员,正在积极地探索和改进,力求监督得力。
 
  (四)检察监督力度的加大,加速检察机关对监督操作规定、规则的调整。民事诉讼法与检察监督密切相关的内容甚少,一直以来都是依靠检察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或规则,实行监督。而原先抗诉监督一直停留在对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审判监督,主要适用于对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认定错误的监督,而现阶段,涉及的监督还包括执行监督以及调解书监督的监督,对这两种监督,除了对事实、证据、法律认定错误,还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对生效和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那么当前检察机关的《规则》和《规定》已经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出现对接断层现象,需检察机关引起重视,加速对其进行调整。
 
  (五)检察监督力度的加大,导致检察院、法院监督的制约平衡。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法院有自行纠错的监督机制,而后成立民行检察部门本意是通过检察监督制约法院审判权,但是实际上,对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始终是法院监督为主、检察院监督为辅的局面。检察监督较被动,且与法院监督权相比较为软弱。两者监督失衡,法院审判活动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无法规制法官的审判行为,导致法官的恣意、专横。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论从监督范围的拓展,还是从监督的适用条件都体现出检察监督力度在加大,囊括了原先游离在检察监督范围外的法院审判权,有力地牵制了法院的审判权,基本形成了检察院、法院监督制约平衡的有利局面。
 
  三、预测检察监督未来的发展
 
  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宽了民行检察监督的路子,激活了检察监督的制约作用,着实打破了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僵局。就未来检察监督的发展趋势来看,一方面将在市分院和基层院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机制;同时根据检察监督需求,建立一个民行检察工作的人才储备库;另一方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将实现从单纯的救济型向着预防型监督发展;另外,将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立法和司法,构筑一个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规范明确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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