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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

时间:2013-09-20 14:12 点击: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在建筑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从而出现了群访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本文对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期为政府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长效机制提供参考。
  一、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政策层面的原因
 
  1、月薪制没有得到全面实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着较大的关系。《劳动法》第50条所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建筑行业施工单位给农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费,具体工资实行每个季度一结、每半年一结、一年一结,更有甚者是一个工程一结,据媒体报道有不少施工单位是两三年一结,这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2、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一方面,由于执法力度不够,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因为执法手段不足,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解决劳资纠纷程序繁琐使农民工维权难。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等需要支出一笔费用,很多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代理费占标的两成,除了费用,还要面临获取和固定证据、审理时限过长、裁决执行难等问题,但大多数农民工都是过着候鸟式的生活,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耗太长时间,所以他们维权很少选择相对耗时、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
 
  (二)企业用工方面
 
  1、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用人单位从交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侵权后便于逃避责任等角度考虑,一般都不愿意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一些临时、短期用工,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有口头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农民工本人出于“怕被解雇不敢要求签订”等方面的考虑,在用人单位不签订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坚持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未能禁止。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建筑市场上,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一个工程在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现实中,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有的发包方甚至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自身层面
 
  1、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技能单一,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为了保全工作机会,对侵权行为往往采取忍让妥协的态度,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发生劳动争议时,一些偏激者会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维权不成反而自己触犯法律法规,一些人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却又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缺少欠薪证据,维权能力差。由于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打工过程中很难收集和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证据,一旦发生欠薪,很多事实因为无法举证而难以查清,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此外,农民工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讨薪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困难的农民工来说是很大的考验。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有效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应当更多地举办针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通过培训和指导,使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在培训中,既要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又要增强民工的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正当的权益。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在农民工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当农民工工资遭受拖欠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做好沟通、协调、解决。
 
  (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为农民工稳定就业服务。一是规范劳务分包交易,强调劳务分包必须依法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队伍。二是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严禁私招滥雇、非法用工,突出强调劳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出台鼓励支持劳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使农民工最大程度地被有组织、有管理、合法经营的劳务企业吸纳,预防其合法权益被损害。
 
  (三)完善薪酬制度,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筑业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要让开发商、承建商在短期内自觉实行月薪制可能性较小,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有三种做法:一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作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时间到银行领取,减小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携款出逃的可能。二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三是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工资行为。
 
  (四)为农民工建立“维权绿色通道”。一是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劳动执法部门应定期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民事申诉案件时,要实行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办结,以支持起诉、诉前和解、执行监督、司法援助等多种方式开展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解决农民工因不能起诉、不敢起诉、不愿起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法律援助中心及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三是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在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行政部门在开展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行动中,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威慑功能,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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