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下简称“轻刑快审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这对检察机关轻刑快审机制提供了新的依据和思路。
一、轻微刑事案件概述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意见》第三条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上,主要采取的是列举和排除并存的方式。在列举方式中,案件需要同时满足案情简单及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实施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这四个条件。此外,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案件、非过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严重刑事案件排除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外。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1、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根据我们对2013年对受理在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时发现,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的案件占此类案件的近百分之八十。
2、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刑罚规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在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受理并己审结轻伤害案件中(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经法院审结,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25日),被判处拘役刑的20.8%;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6.6%;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3%。
3、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
4、据有可和解性。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人们之间均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
二、轻刑快审制度运行现状
审查逮捕阶段对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决定意义不大,因此,简易程序及轻刑快审制度在公诉阶段被更多地予以关注及研究,但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同样存在压缩诉讼期间的空间,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对提高诉讼效率同样具有积极地意义。
虽然检察机关出台了《意见》,但是与检察机关有着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关系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导致各机关执法思想还达不到完全的统一,又加之公安机关、法院同样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他们往往集中主要力量用于严重刑事案件,而对一些轻微案件的快速办理却顾及不够,一般情况下都要用满办案期限,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耗时比相对严重的刑事案件更长。由此可见,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快速办理空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快速办理的空间会更大。
2010年,北京市公安机关制定了相关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处机制文件,规定移送符合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并应在预审案卷右上角加贴“启动快速办理”绿色标识,即所谓的“贴绿标”案件。检察机关对“贴绿标”的提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将“贴绿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在十日内起诉,法院刑庭应在十日内将案件审结。这一制度的处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处机制,有效简化了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限。
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不断改革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2013年,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亦被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越来越受到关注与提倡,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主要的法律文件仅有前文提到的《意见》,这就造成一定的适用的局限性,并且《意见》的法律效力不高,在全国推行存在较大的难度。虽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初见成效,实践中有很多成熟有益的经验总结,但也多运用于公诉阶段,在审查逮捕阶段仍发现该机制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量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与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从而影响了简化效果。因为每一位承办人均有几件甚至十几件积存案件等待办理,且审查逮捕受时限要求高,一般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情况下,7日内须审查完毕;取保候审的,则15日内须结案。加之侦查监督部门“一体两翼”的职能特点,立案监督案件也落在承办人身上,虽然对于立案监督案件的审结时限性要求较为宽松,但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仍然十分严峻。
2、缺少专人办理机制
因缺少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导致轻微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错杂交由承办人办理,此时,承办人不仅要集中精力办好重大、疑难案件,还要分神办理时效性要求更加严格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不仅增加了承办人的办案压力,也势必将影响案件办理的时效及质量。
3、忽视分案统计环节
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新设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接收案件,做好登记后分给相关部门,由各部门内勤对接案件管理办公室,部门内勤接收案件做登记后,分由具体承办人办理,并未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做类案归,不利于总结办案规律和案件统计。
4、启动机制被动单一
就目前,在审查逮捕阶段,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启动完全依靠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后,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认为应该启动快速处理的,由公安部门在移送案件审查逮捕时,在案卷上加贴“启动快速办理”的绿色标识,承办人收到此类案件后,若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会在受案后3天内办结,若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则在5日内结案。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快速处理启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则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5、缺少批捕阶段相关规定
批捕阶段虽仅有7天(取保候审案件15天)审限,但是逮捕作为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检察工作的第一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有重要作用,及时启动或中止轻刑快审制度,有利于更好地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限,有利于对公安机关未起动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启动轻刑快审程序;对不符合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及时中止。
四、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1、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司法化
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立法不完善,所以,可以考虑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直接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内,但是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刚刚进行了修改,近年再次修改的可能性不大,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公安部也在系统内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可以共同推进该机制的实施,还可以增加联动机制,提高办案质量。
2、成立专案办理小组
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小组,由一名法学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又有一定社会阅历的干警担任小组长,带领新晋的助理检察官进行案件办理,这样一来,既优化了办案人员结构,又可以让新晋干警从案情简单的案件着手办案,循序渐进,完善学习的过程。
3、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侦查监督部门内勤在受案后,将启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分流登记,并做好结案处理结果的相关登记,以便此后做类案归纳,总结快速办理的经验及类案处理规律。
4、深化启动快速处理机制
针对目前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启动机制单一,检察机关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由公检法联合签署协议,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处机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未启动快处程序的案件中符合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认为应当快速办理的,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完成审查逮捕工作,并在预审案卷右上角加贴“启动快速办理”绿色标识,该案也按公安机关“贴绿标”案件处理。对于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的不应适用轻刑案审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加贴中止标志,不再适用该程序。
五、结语
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特别是在办理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未成年犯罪以及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既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又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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