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农村群众平等的公平正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农村人的法律意识不强,遇到损害利益的问题不是依法维权,而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从而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农村法律援助的发展更为有效,对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归纳当前农村法律援助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学、社会学的角度,从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农民自身等因素的角度,对农村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制度建设、人力资源支持、资金筹集、社会力量参与、农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研究 党的第四届全体会议明确表示:“要完成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推进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我国必须实现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在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法律援助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不能满足客观需求和农村群众,当农村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导致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处于不利地位。如何依法保护农村人民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尤为重要。一、我国农村当前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律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国民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理念的必然结果。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农村人民维护合法权益,是促进法治环境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屏障。纵观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呈现出一种制度,制度更加稳健、灵活、质量改进、作用更加突出,还有许多其他的特点。(一)法律援助初步实现制度化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次会议正式书面法律援助法律规定。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出台。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规定,全国从上到下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体系。据中国长安网透露,201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2万件,147万人次接受法律援助,其中农民工受援54万人次,提供法律咨询700万人次。(二)农村法律援助方式不断拓展 针对农村法律受援对象文化素质、法律素养不高的现状,各地在全面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岗位职责、办理程序、法律文书、资金投入与管理等环节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按照“优化服务方式方法,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总要求,不断创新法律援助的方法,千方百计为农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援服务。在一些地方,如通过简化申请程序,减少了措施的适用条件,提高了农村的质量比。以遵义市为例,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受者多年的实习和农民工、劳动补偿和工伤补偿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支付,并停止审查其艰难的经济条件。一些农民工投入省,对于农民工的聚集量和需要获得大量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设立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专员和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公共地址、法律服务、信息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大有农民工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二、农村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 法律援助的实施是政府的责任,是公民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然而,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村地区,但往往遇到困难,找到律师,想诉讼困难,得到支付更加困难,尴尬的局面。因此,一些问题本来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由于不规范的规定,渠道不畅和进化采取上访、遏制大门的政府机构,甚至封锁交付和其他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诉求,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法律援助中的人力资源不足 目前,农村法律相关事件频繁发生,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除了过去主要集中在传统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婚姻纠纷、老人赡养、子女抚养、临时借款、土地等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改革,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医疗风险转型、公共卫生、安全纠纷、交通事故、事故等征地补偿、土地所有权划分、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与人民群众的竞争、政府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环境的破坏等,农民工的人身伤害等矛盾呈高发态势。特别是农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留守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最需要法律援助的援助之手,但由于农村法律援助中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导致农村需要大量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及时帮助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有效。(二)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资金,但有关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援助资金用于具体的收入比例。因此,法律援助资金的数额在各地,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法律援助的重点,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是不确定的,随机和起伏。尤其是农村基层政府财源更加有限,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几乎为零。由于政策的缺陷,使农村法律援助经费出现普遍短缺,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援助迅速增加的需求。农村资金短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正常,人员的法律援助在农村地区也由于资金短缺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导致大量的农村需要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宣传服务。三、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解决农村法律援助上述存在的问题,除了善于运用法律法规依法治理外,更需要在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聚合农村法援人力资源,加大农村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强化农村法律援助宣传等方面综合施策,方能取得最佳效果。(一)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为更好地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必须立足农村改革发展大势,紧扣城乡统筹发展和国家特别重视“三农”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研究制订《法律援助法》,在吸纳《法律援助条例》一些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内容的基础上,将原有法规较为模糊的规定明晰化,将原有法规缺失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又如可在宪法中载明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根本法上把法律援助制度固定下来。又如根据现实需要,对放宽受援对象范围,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农民工运用特别程序、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等作出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规定。同时,必须打破籍贯和地域等因素对法援申请人的限制,保障跨区域流动人员异地享有法律援助的便利。再如对跨区域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核、受理、委托、调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程序提出规制;明确法律援助联动请求提出、联动事项办理、联动事项办结回复等。总之,通过制订《法律援助法》,统一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援助规制。 2.严格监督农村法律援助的全过程 为了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有效性,有效性,除了对每一个环节的深入细致的服务外,更重要的是遵循“案件前报告、案例、案件监督”的原则,建立全程服务的机制,法律援助的处理过程中实施动态跟踪。具体来说,法律援助中心或时间方,承办的情况下保持沟通和联系,随时了解情况的进展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做法律援助案件经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封闭材料,电话回访的收件人,请法官和仲裁员在各种方式的建议,作出客观、专业品质、承包商公平评价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执业纪律等。涉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对就业、就学、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服务的同时,还定期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办案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实施法律援助重点,法律援助是监督检查的关键环节,通过检查监督的方式,强制农村法律援助服务贯穿整个过程,切实维护农村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群众。(二)全方位聚合农村法援人力资源 农村人力资源的法律援助是农业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因此,要保证农村法律援助有效运行,必须全方位聚合法律援助人力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