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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时间:2016-08-09 10:40 点击:
摘 要 在新媒体大兴其道的时代,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舆论形成与报道本身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呈现出不同意志之间的冲突与碰撞。本文以白岩松事件为例,分析白岩松在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中表达用词的具体表现,进而提出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呼唤法治原

  摘 要 在新媒体大兴其道的时代,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舆论形成与报道本身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呈现出不同意志之间的冲突与碰撞。本文以“白岩松事件”为例,分析白岩松在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中表达用词的具体表现,进而提出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呼唤法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 白岩松事件 刑事案件 报道 舆论 法治原则 

  一、新媒体时代的白岩松事件报道 

  6月9号的《新闻1+1》,白岩松面对当天发生的和别沧州肃宁县发生的特大枪击案,多次称:公安干警“死亡”(而不是牺牲),面对杀死4人、杀伤5人的犯罪嫌疑人刘双瑞,白岩松说“是什么原因让50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他没有用“犯罪嫌疑人”,而是“50多岁老汉”。这一表达方式随后引起了一些网民和警察的反感,各种抨击白岩松的文章鱼贯而出。 

  6月10日22:21网友@沈阳网警小胖率先发微博表达不满。20分钟后网络漫画家@地瓜熊老六也发布微博指责白岩松:“杀人犯亲友团?白岩松!” 。10日凌晨,牺牲政委薛永清妻子因承受不住悲痛跳楼逝世,此消息也再度引发网友的悲愤之情。认证为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官方微博的@共青团福建省委对央视及白岩松的做法进行了不点名谴责:“警察叔叔、警嫂走好。民警牺牲在岗位上,被媒体称为死亡,而杀人嫌犯被称为五十岁老汉,作为媒体这样陈述事实的方式在深深伤害了面对牺牲奉献生命的烈士后,依然选择挖掘犯罪嫌疑人背后的温情故事,既然他选择了伤害别人那就不配得到任何同情,生活的苦难就能成为夺取他人生命的理由?” 网友@方圆_100甚至发起了“白岩松下课”的话题,并@央视新闻“正义在哪里”。 

  在一片挞伐声中,白岩松出面做了解释:“我们在制作这期新闻的时候,枪击案刚发生了几个小时,几乎所有的事情全是问号。当时警方也没有说法,我上节目就是引用警方官方微博,它也是采用一个非常中性的说法。当所有事实未清楚的时候,必须首先采用中立的词汇,这是新闻的准则”。 

  二、白岩松在此案报道中的用语表达方式分析 

  笔者认为,白岩松用“死亡”而不是用“牺牲”,用“老汉”而不是 “犯罪嫌疑人”,这一表达方式属于中性报道,既符合新闻的中立原则,也符合法律的“罪刑法定”法治原则和犯罪证据认定原则。 

  (一)新闻中立 

  新闻评论界有一大忌:在真相没有得到确认的时候,不能从感情上对事件进行主观定性。笔者观看《新闻1+1》6月9号视频后,发现此案件在节目直播时,存有种种疑团:为什么刘双瑞有枪?刘双瑞是否真的有精神病?警察为什么临时改变主意天黑时行动?行动失败后警察又是如何处理的?刘双瑞第二天早上是自杀还是他杀?很多细节待警方进一步解决,而记者在到达现场后做调查也仅仅只有10小时,对于评论员来说,没有足够的信息作为支撑,也没有确定的事实做依据,使用“老汉”一词符合中性报道的要求。 

  从新闻客观性、新闻从业人员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评论员的每一句话,都要字斟句酌,不能有任何偏袒,要遵守“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后断是非,再说利害”的原则。从国际新闻界来看,白岩松此次报道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在事实没有查清前要坚持中性报道,不随便给当事人下定义、贴标签。 

  (二)法治原则 

  刑事案件的报道,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治原则。过去,刑事案件报道评论模式已经习惯“公安审判”、“媒介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与法治原则相去颇远。而白岩松用“老汉”而不是 “犯罪嫌疑人”来代指刘双瑞,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法律明确表明,对于查处审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 可见,公安机关没有对当事人定罪的职权。《新闻1+1》播出时,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很多疑点公安机关无法解答,如果使用“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字眼,当事人完全以有罪之人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客观上就是对检察院和法院施加压力,要他们按照公安侦查确定的基调对刘双瑞进行检察和审判,导致公安审判、媒介审判,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认定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查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公安、检察、司法三道关口。警方提供的犯罪事实,要经过检方和法庭检验,才能确定为证据。 节目中,很多新闻采访是在警方同意甚至安排下进行的,播出的知情者提供的资料,也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因此,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媒体所提供的资料在日后不会干扰法庭查证质证, 白岩松客观使用“老汉”、“死亡”未尝不可。 

  三、白岩松事件的反思:刑事案件呼唤法治原则 

  综观此次“白岩松事件”,我们发现新媒体环境下的传统媒体在有关案件信息相对匮乏的前提下,往往面临两难困境。传统媒体不能对新媒体中的民意诉求熟视无睹,但是每个行业也有每个行业的准则,不能一味的顺应民意。是迎合部分观众的需要,还是坚持原则,这些都是值得审视和深思的。 

  过去,刑事案件刚发生新闻就立即下定义导致的教训已经很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方面,陈旧的刑事案件报道模式违背我国的司法制度,扭曲了法律规定的公、检、法三方的正常关系。媒体按照警方破案为中心的传统做法进行新闻报道,如果接下来检查机关不批捕或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媒体虽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之前进行的有罪报道和渲染,对于媒体来说终究是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且与检察权、审判权冲突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媒体抢先为当事人定罪,使用类似“犯罪嫌疑人”等类似的称呼,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于民众而言,本来法律意识就淡薄,这只能在民众中培植一种漠视法律的意识。 

  因此,为避免不良后果,让新闻报道经得起现实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媒体的刑事案件报道必须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报道,呼唤法治原则。第二,新闻从业人员在事实不清时,要坚守客观的底线思维,从法理上考量事物,使用语言要中性,不随便给当事人下定义。第三,以后类似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这样的选题应该等事实清楚以后再做深度报道。碎片化的时代,公众对经过调查核实的后续报道关注度一般不会太高,早已对先前错误报道形成刻板印象。 

  笔者认为,“白岩松事件”只是对传统陈旧刑事案件报道模式一个小小的突破,但是为媒体培育法治精神贡献了一大步。 

  注释: 

  新闻网6月11日新闻: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50611/19825089.html. 

  地瓜熊老六微博:http://weibo.com/u/3939426052.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官方微博: http://weibo.com/505915677. 

  凤凰网.白岩松回应枪击案报道争议:这不是做感动中国.http://news.ifeng.com/a/20150619/44004019_0.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 

  魏永征.刑案报道呼唤法治原则.青年记者.2014,10(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 

  参考文献: 

  [1]谢鹏鹏.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介失范与反思——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03-15. 

  [2]徐清河.白岩松事件是个事件吗?.当代工人(c版).2015-07-15. 

  [3]胡菡菡.刑事案件报道合理怀疑原则初探——兼论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的新闻伦理要求.新闻记者.2009-12-05. 

  [4]周密.刑诉法修改对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影响.新闻战线.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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