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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高校法人制度的双界性及其契约不完全性(上篇)

时间:2015-11-12 10:22 点击:
【论文摘要】公立高校作为法人的法源赋权来源于《高等教育法》等行政法规,而在实践中它却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高校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契约不完全性,使具有行政色彩的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在法人制度上具有跨民法与行政法的双界性,并因科层化的非专业性管理
  【论文摘要】公立高校作为法人的法源赋权来源于《高等教育法》等行政法规,而在实践中它却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高校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契约不完全性,使具有行政色彩的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在法人制度上具有跨"民法"与"行政法"的双界性,并因科层化的非专业性管理使得其"行政化"饱受诟病。公立高校法人制度改革必须经由契约化行政的诱致性变迁来完成,在实践中赋予公立高校以公务法人身份,以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对科层制的弊端;角保其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契约完备与确定性,厘清公立高校法人内外部关系,建立健全服务性行政,以实现内部管理模式创新,确保公立高校在法人化治理过程中的办学自主权。
  【论文关键词】公立高校;去人制度;双界性;契约不完全;办学自主权
  考察我国公立高校的法人性质,需要将其放置到整个法律体系关于法人概念的定位与分类中进行,从中可以分析公立高校在公私法人之间进行游走的原因及其所产生的弊端;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则可以分析高校法人所存在的契约不完全性与其双界性的发生机制,进而剖析因委托主体的虚拟性、行政性所导致的科层制的、非专业化管理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
  一、我国法人制度在设计理念与实践操作上的误区
  (一)重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对法人概念的公法价值探讨不足
  法人概念引入到我国之初,其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私法领域,且以指向交易中的财产责任为核心。上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法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仅限于民事领域,重在解决当时经济领域的政企分开问题,使企业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使得我国理论界主要从财产的角度来理解法人以及法人的法律意义,忽略了法人概念独立的公法意义,从而造成公法制度上法人概念的欠缺。"?当时的理论界认为,由于公务活动指向的均非交易活动,且其所依赖的都是公共部门的权能,故不符合法人身份的要件。后来,理论界越来越认识到,虽然法人概念因财产而产生,但又天然地涵盖公法人与私法人两个领域,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国家执行公务并承担经济责任成为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时,承认公共部门的法人身份成为一种必然趋势"②。
  一般而言,所谓公法人,即依据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例如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等;所谓私法人,即依据私法而设立的法人。①公私法人的内涵相通,但其侧重点各异,法人制度在公、私法两个层面上具有不同的价值指向。私法人强调的是基于财产独立的责任担当,而公法人更注重基于人格独立的行为自主,公法人更强调在法人人格独立基础上的行政分权与去政治化。相较私法人注重财产独立并突出其对于财产的担责性,公法人在功能上更注重"该组织是统治权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公权利与公义务"②。但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将法人在其公私法人属性上作出区分,这就使得在探讨法人时注重法人的独立财产及其责任,注重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地位;在面对本应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时,仅仅依照私法人的概念划分赋予公权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与身份,忽视公共组织的公法人身份及其公法目的、公法职能。这种将公私不同性质法人同质化的做法,既在理论上对法人价值、功能、法律地位的全面认识存在偏颇,也在实践中造成规制手段的无差别化。
  (二)对法人主体性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泛法人化现象与法人化不足现象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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