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主要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了存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与建议,旨在与各位业内人士的沟通交流,不断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关键词:民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策略;建议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状况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笔者就民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一、主要问题
(一)法律保护不足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对网络及医疗机构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比受害者所处的地位要强势,导致受害者举证难。其他规定则主要在《刑法修正案(七)》、《护照法》、《身份证法》、《互联网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中有所涉及。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所涉及,但是比较抽象的规定,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大多为抽象性、原则性规定。
(二)民事确权和归责内容不完善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条款只是比较粗略地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只是笼统地对信息控制人的义务进行规定,没有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清楚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重管理和处罚,而对“民事确权和归责”不够重视。很多条款只是注重归责处罚,而不注重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四自律保护差异较大。如一些表小型网站、信贷公司等缺乏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由于监管不力,很容易出现倒卖客户信息现象。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目的明确原则。就是根据目的来进行信息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二是目的限制原则。就是多个人信息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目的,更不能泄露个人信息。三是安全原则。要求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护信息的安全性,要严防个人信息被泄露。四是保密原则。在未得到信息主体许可的情况下,就是严禁泄露个人信息。
(二)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民事权利
一是查阅权。信息主体可以查阅与信息收集、处理有关情况的权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信息查阅。首先,信息主体的申请。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以由信息主体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其次,由有关部门采取主动公告的方式。二是更正权。如果发现信息存在缺陷或问题,信息主体要进行更正和补充。在个人信息更正时,既要更正错误信息,还要对个人信息进行补充,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善性。三是封存权。如果出现法定情形时,作为信息主体应该要求信息控制人不能进行信息使用和处理。四是删除权。在具备法定理由的情形下,信息主体有申请数据控制人将个人信息删除的权利。五是收益权。信息主体在收集处理信息时,这种范围是有限的,一般是在信息控制人根据商业目的而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时,才能行使收益权。
(三)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当前正处于信息时代,根据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必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因此,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立法是现实需要。要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可以对举证规则进行改变,可以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方式,由侵权人举证,如果无法举证,则说明其有过错,这样就能减轻被侵权人的责任。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可以根据获利的2倍要求其进行赔偿。三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健全行政监管
在信息时代,有的企业非法利用储存在云端的个人信息。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各种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清理,要严厉打击信息违法活动。建立专门测评机构,积极推动为个人信息提供安全保护的专业化服务。加强处罚,建议实行个人信息保护“黑名单”制度,以此减少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技术保护
技术保护是法律保护的有效补充,国家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强大优势。一是加大投入。国家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坚强的资金保障,从而鼓励个人信息保护的研发与创新,从技术上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二是提高技术安全。在信息技术网络时代,大量用户通过上网在网络上留下了许多个人信息,只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最有效地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三是加强技术保密。可以通过身份授权、密码保护等方式,严格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多人共同管理的方式,以限制个人信息掌握者的权限。
三、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个人信息安全存在诸多问题,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各种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问题层出不穷。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缺陷,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切实明确责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健全行政监管和技术保护,从而最大可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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