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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权益纠纷法理分析

时间:2015-06-19 09:48 点击:
摘 要:近些年,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一些矛盾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也引起了学者的研究热潮,关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权益纠纷的分析和如何预防此类污染发生的声音此起彼伏。虽然引发环境污染权益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但总的来说离不
摘 要:近些年,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一些矛盾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也引起了学者的研究热潮,关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权益纠纷的分析和如何预防此类污染发生的声音此起彼伏。虽然引发环境污染权益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但总的来说离不开民众、企业两方,本文试图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环境污染权益纠纷发生的原因。
  关键词:环境污染;权益纠纷;法理分析
  一、环境污染权益纠纷概述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空气污染,而主要的污染源来自工厂。目前,大部分环境污染权益纠纷是由于部分民众对于环境污染以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而对污染源和污染企业的权益纠纷。而引发权益纠纷,主要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环境污染权益纠纷具有某些一般特征,如对抗性、参加主体的多元性、矛盾复杂性等。此外,环境污染权益纠纷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中最大一个特征就是环境污染权益纠纷的可预警性。环境污染权益纠纷通常表现为由非暴力的合法活动演变为暴力型的抗争行为。公众对因环境问题而影响生存环境的不满起初并不是通过暴力行为来宣泄,而是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暴力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无可奈何的结果,是一种极端行为的表现。通常来说,公众的极端行为都是被逼出来的。那么究竟是何人所逼,还是有什么样更加复杂的因素参杂其中呢?事实上,环境污染权益纠纷的发生离不开几个主体,即公众、企业,还有法律规范的缺失。下面我将分别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环境污染权益纠纷的产生。
  二、环境污染权益纠纷法理分析
  (一)公众基本生存权受威胁是直接原因
  从环境污染权益纠纷参与主体的普通大众的角度来谈,他们的基本生存环境受到威胁是环境污染纠纷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损害了基本生活权利,如违法排污造成了空气和水的严重污染,而这两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此外,企业的违法排污还直接损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癌症村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公众的基本生存权及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他们理所当然会与之抗争。当然,公众的对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是有一个由缓到急、由和平、合法到暴力、非法的过程的,而并非是在一开始就表现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暴力行为。然而,也正是往往有这样的一个过程就使得很多人认为如果不把事情闹大问题可能就得不到解决,他们的脑袋中存在这样的观念,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正是这样一种思想使得很多还在犹豫徘徊中的人果断的加入到以暴力反抗的行动中。对于此种思维笔者认为是欠妥当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对于此类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也做了详细的限定。发生环境污染权益纠纷时应当本着和平解决矛盾的态度出发,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把依法办事理念贯彻到现实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认为通过某种暴力手段可以解决问题的心态应当纠正,对于环境污染引发权益纠纷时也要保持依法处理的态度。
  (二)企业违法超标排污是纠纷根源
  企业是一个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是它的本性所在。某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治污成本,将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废弃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中。虽然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主体,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无可厚非,但同时企业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殊不知,没有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企业将难以生存下去。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是权利义务一致的表现,不能只从社会中享受获利的权利,而没有承担应有的义务。然而当前,有些企业只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还普遍存在。事实上,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还必须依靠外在的约束机制。民众与企业的实力相差悬殊,和平谈判难以解决问题。
  当环境问题出现之后,受害群体可能会最先直接找污染企业索赔。但是,民众的经济实力与企业难以相提并论,企业可以长期拖延下去,而民众,尤其是急需使用赔偿资金的民众却耗不起,如果企业长时间不给答复,他们可能就只有坐以待毙。另外,受害群体往往不是单一主体,而是一个多元主体,因此可能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样就会使得和平谈判更加难以进行下去。当与企业的谈判难以解决问题,而有关的公权力机关又未能及时解决问题,想通过一些暴力行为解决矛盾的观念就容易出现。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提上审议日程,顺利通过将是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今后再有此类纠纷时司法实践也可做到有法可依。总而言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离不开上述谈到的两方主体和法律完善,由于各方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及价值观念不同,他们在环境污染权益纠纷产生也起着不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玉明. 暴力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基于对十起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J] 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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