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制度因气候、地理、历史及其人民、生活、种族、政治、宗教等因素而内容相异。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母法的传播与子法的发达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形成的特殊条件。
首先,由于东亚气候温暖湿润,农业发达,在生活方式和生产形态上具有强烈的共适性,并且在社会变迁中彼此有着较为密切的文化交流,相应的思想观念也较为接近,中国的儒家文化影响着周边国家;而欧洲不仅气候差别较大,地形也各异,并且城邦林立,不同地区之间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差异较大,没有密切的文化精神的交流。
其次,中国在孔子的教派下,注重教育和仁政,加之道教的“无为”及佛教的“慈悲”等价值观念,使得中华帝国虽以强临弱,以小临大,但很少掠夺和野蛮控制他国。但中国还是存在着以中国为中心、华夏帝王君临天下的大一统观念,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使得中国皇权与官僚阶级习惯地把国内的制度象征性地延伸到国外,接受定期朝贡并册封藩国,建立朝贡制度。
纵观当时的罗马,其以武力著称,虽然奴隶制下的罗马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但其劳动力缺乏。罗马发动征服战争,并以行省制度统治被征服地区,其首要目的在于获取当地的财富、奴隶和土地。如何将对罗马公民适用的法律转化成对被征服地区使用的法律,则可能是出于管理便利的因素,是征服战争后的一个副产品。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是中国古代法是独立生长的,具有排异性,而古代罗马法在文化渊源和政治经济上均受到了不容忽视的外界影响。中国统治者一直以尧舜为正宗嫡传而标榜,尧舜等时期形成的文化自然也是中华文化的正宗。独尊华夏文化,具有文化精神上的自我中心主义,其他的法律或文化很难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支持。此外,中国的立法技术成熟,法律体系完善而严密,具有强大的应变能力,不稳定社会状态下法律的延续问题得以解决。只要既定的农业社会基础未发生质的变化,中国古代法便可游刃有余地应对国家政权的变迁和更迭。这两者使中国古代法具有自然的排异性,从根本上排除了中华法系吸收外来文化的可能,必然导致只输出不输入的单向法律交流。
罗马法属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均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典型性规范所构成。罗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努力吸收周围地区法律或文化中优秀的制度,并能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修正、完善,因而获得了强有力的生命力。
注释:
①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
②郭沫若.今昔浦剑·日本民族发展概观.
③李钟声.中华法系(上).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251.
参考文献:
[1]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张中秋.比较法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
[3]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14.
[4]徐国栋.行省制度的确立对罗马法的影响——以西西里行省的设立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6).
[5]宫秀华.罗马行省建立的历史动因.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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