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明确跨国公司的税收法律管辖权
新法在确认企业纳税义务人的标准上做出了很明显的变动,即引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旧法对内外资企业进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设置,而新法就对居民和非居民企业设定不同的征税标准,并取消了总机构标准,根据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界定。这致使一些跨国公司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即使是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公司也要就我国境内所得征税,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跨国公司境内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这种做法可以科学、全面、准确地处理与外商投资方的征税关系,不但遏制假外资避税的不良影响,而且避免了跨国公司任意改变总机构所在地来规避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达到一石二鸟、内外兼顾的反避税效果。
6.明确境外亏损抵减的限制条件
新税法明确了旧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境外亏损抵减与弥补的规定,不允许境外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虚报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来避税的行为。
(二)针对国内企业的反避税条款
1.取消“独立核算”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独立核算,改变为以法人组织和盈利性所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义务人,大大提高操作可行性和便捷性,给予明确的追查跟踪方向,给核算税款工作带来便利性、明晰性和简易性。这也符合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的要求,使许多企业重新具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了避税的风险性,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避税企业的数量,增强反避税作用。
2.取消部分区域优惠,统一税率
与此同时,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许多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域税率优惠(例如经济特区15%,沿海经济开放区24%)和税前利息、利润、费用减免优惠,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同时也避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外资企业扎堆,降低对居民企业通过假外资避税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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