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入WTO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第一个标志性成果。虽然新税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和成就,引进国外许多先进的税额计算方法,调整反避税制度,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但由于有些相关概念和制度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基础,所以在新税法中也缺乏明确清晰的解释,在实际操作和应用方面也不成熟,有的甚至可能会形同虚设。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跨国公司;反避税;关联企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且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入WTO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第一个标志性成果。本文将通过比较新旧税法有关反避税条文的差异解析,立足于当今境内企业和跨国公司的不合理避税现象,分析研究现行企税法下的反避税效果,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现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法》新旧反避税条文对比
经仔细对比,发现新企业所得税法经具有五处明显变化:第一,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统一内外资税制,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收征管要求。第二,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第三,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第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第五,对外商、外资企业的关联转让定价、资本弱化(资本结构)、经营模式(投资架构)和经营地点调整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增加避税成本。其中反避税条款最为重要而有显著的地方在于“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新税法增加这部分的宗旨就在于反避税。
(一)针对跨国公司的反避税条款
跨国纳税人通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性进行国际逃税和避税,逃税手段最为常见的有: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应税所得;虚构成本、费用扣除;虚报投资额;伪造账册和支付凭证等。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二是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三是滥用税收协定。
1.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
新税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直接明确“独立交易原则”,这种表述更加简练、规范。同时扩大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企业间的一切业务往来,抑制其转移避税行为。同时关联企业的构成要件增加,使界定归属范围更广,凸现了许多带有隐性关联的企业,暴露了它们的避税行为。此外,新税法还明确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在无形资产及劳务方面发生的成本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加大调整力度进行反避税。
2.增加关于提供关联业务资料的规定
新税法增加规定,企业除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还需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有助于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又能够使企业间的关联往来业务一目了然,加强对关联企业交易活动的监控,特别是防止跨国关联企业有意隐瞒关联交易而避税的行为发生。
3.对避税地和受控外国公司增加限制
新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针对居民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转移或减少分配利润的国际避税行径。许多受控于外国公司的居民企业在过去流行采用避税港方式避税,而这是最为常见的避税方法,即跨国企业利用各国之间的税率差异,使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进行避税。
4.对资本弱化的打压限制
新税法第四十六条是针对资本弱化而设置的,当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这部分的利息支出就不得扣除。以前许多企业利用资本弱化,使税收负担减小,甚至制造“假亏损”的状况。新法使企业难以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来增加税前列支,增加避税风险和成本,可以有效遏制企业转股为债的扭曲现象,抑制恶意避税促进公平市场秩序的形成,同时也稳定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