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监督,既是推动人民防空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和推动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行政监督要求的实践。在当下实践中,如何使对民防部门的内外监督有效发挥作用,却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进
一步理顺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执法监督主体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加强各方面监督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政监督
一、民防行政执法监督涉及的诸概念
(一)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
民防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享有监督权的民防监督机关对民防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执法
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民防部门来讲,要规范其行政执法,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只有内外监督
相辅相成,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
(二)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对民防行政执法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
外部监督即民防部门作为政府的直属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应当受到来自行政机构以外的监督。民防行政部门应当受到的外
部监督包括来自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民防行政执法两大内部监督部门是法制处和监察审计室。政府法制处负责对该行政区划内民防执法规章制度的拟定、民防部门执
法行动的监督与协调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等,监察审计室则负责对民防部门执法工作的经济审计和行政监察。在民防工作
内部中,除了具体的法制处和监察审计室两个专职部门外,同级人民政府也对民防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监督功能。
(三)民防行政执法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是整体性工作,包括人民防空部门或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拟定应急预案;民防目标受灾,民防部门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
危害源头或者不及时报告;民防部门擅自挪用工程建设款,但尚未构成犯罪等等。另一方面的法律责任表现在对具体工作人员的处分
上,民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如未构成犯罪,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
要对民防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改进提出建议,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当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
在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政策中,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提出了总的要求。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六条规
定,必须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强化,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自觉接受来自权力机关、政协及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以及来自社会的全
方位监督。《决定》也对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提出要求,同时要“与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同时,也强调了行政复
议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在
强调监督主体之外,还有关于行政规章备案制度,以积极解决行政规章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则在更加具体的层次上,对层级监督的新机制以及行政补偿和赔偿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在第五十一条中对民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失职行为做出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突出地在第五十一条,对民防执法监
督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明确了民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该法规较为突出
的一个特点。
三、民防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监督机制
要解决这个问题,重点在于,要为行政执法监督系统的有序运行创造条件。现在整体看来,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如
下:民防监管部门缺少相应的独立地位,权威性不足;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监管责任未理顺,这也导致了监管部门之间无法
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影响监督效率。另外,还存在监督执法手段过于单一、简单,监督执法装备匮乏等问题。面对民防监督执法以
上诸多问题,要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统一,就有必要建立并完善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机制。
(二)国家权力机关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人民防空外部监督中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但是人大对民防工作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却没有明确的
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人大对民防工作的监督并未发挥应有的效力。民防工作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作,有必要建立向人大直
接汇报制度,并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可执行的法规设计。这种机制既可以保证民防部门重点工作得到人大的充分讨论和合理建议,
能够巩固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又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