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必要提高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条、第23条第2款以及第24条对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纠正
或撤销本级和下级政府部门的决定或对法律法规的批示,并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有给出监察决定的
权力。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是放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对具体民防行政行为的监督很有限,这个方面有待改进。
(四)建立并加强社会监督,构建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
民防办的工作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和平时期往往人们会对其工作缺乏重视,但一旦战争爆发,如果在和平时期的工作没有很好
的建立起基础,就会对这个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要有战略的眼光来加强民防的建设。但在建设中,由于该项工作
具有一定的军事化目的,因此,有一定的封闭性要求,但这不是民防部门逃避社会监督的盾牌。民防办作为政府部门,要求其政府行
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下具有公平性、透明性,让权力在阳光中运行。
四、完善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一)理顺民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这是从民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角度考虑的制度建设,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程序和形式等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的一种制度体系。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能应包含:一是对民防工作各方面合法性的监督,包括民防部门执法人员执
法资格合法性,防空部门出台的民防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民防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形式和文书合法性,民防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以及
审批合法性,行政复议工作合法性、诉讼工作合法性等。二是其他情况的监督: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人民防空法律宣传、工
作宣传以及民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建立民防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资格认证制度
良好制度的运行,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资格认证制度是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理
顺执法监督机制的基础。
具体来说,民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必须有相
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做到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和具体内容熟悉,有民防工作经验者优先
。
同时,要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执法监督人员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考试,取得主体认证资格。
(三)建立民防办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主动争取人大监督
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民防办作为政府的直属机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级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民防部门的工作报告,掌握民防办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民防办作为政府的直属部门,需向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这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民防部门每年需就有关民防及地下空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执
行情况、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情况、群众防空组织(民防专业队伍)的建立和完善、本市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以及民房特种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等问题,专题向人大常委会
报告或汇报,使民防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四)建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
我国已出台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我们有必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民防部门的工作实践,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
机制。比如说,民防行政执法效能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行政执法听证机制等。通过这些机制的建设,既可以使民众熟悉和了解民防办
工作的特点和价值,也可以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让民防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 王卫星.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1).
[2] 聂月岩,黄存金.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战略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理论探讨,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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