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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及其制度优势(3)

时间:2015-03-18 13:57 点击:
一方面,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有局限性,长期以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因此,《决定》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 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一方面,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有局限性,长期以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因此,《决定》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 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如果检察监督能够前移至行政程序阶段,便能对行政 机关针对相对人涉嫌行政违法的活动的处理起到监督效果,对于后续可能转入司法处理程序的情况而言,检察机关可以提前掌握案件线索,从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处 理,能够“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另一方面,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是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 之后才可能有限介入行政案件的司法环节,对于遇有起诉障碍的相对人“爱莫能助”。多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均有建议检察机关对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支持的声 音。检察机关若通过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对案件事实已有所了解,自然更便利其进行相关行政诉讼的支持起诉,对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也有助益。因此,无论行政执法 是向刑事司法转化,还是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均有助于这些不同法治环节间的衔接。
  结 语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既 能够从理论层面完善检察权的内涵,又能够使宪法宣告落实于制度层面;既能够弥补现有具体制度供给的不足,又能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的宏观架构。就加 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言,在建立、完善其他法治因素的同时,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是一条值得探索和实践的新路径。当然,将行政行为检察 监督制度化,将是一个复杂的立法过程,既需要有系统思维,也需要精细设计。从世界范围看,有关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在国外也有一些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 鉴。例如,俄罗斯的检察监督就是包括执法监督在内的。(2)而当务之急是需要对由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行为检察监督职责形成共识。
  注释:
   (1)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情况》,http://www.court.gov.cn/fabu- xiangqing-6584.html以及《2013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情况》,http://www.court.gov.cn/fabu- xiangqing-658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22日。
  (2)根据2009年修正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的 规定,其执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广泛,其中就包括俄罗斯联邦领域内联邦各部、公务部门与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 关等及其公职人员;监督的活动不仅包括上述主体遵守联邦宪法与执行法律的状况,还包括上述机关颁布适用的法令合法性的情况。其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 限也很明确,包括(1)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无阻碍地进入上述机关的办公场所与所属区域,获取上述机关的文件与资料,对与检察院获悉的违法事实信息相关的法 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可以要求上述机关领导或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必要文件、材料、统计报表与其他资料;(3)可以指派专业人员查明存在的问题;(4) 根据检察院所获资料与举报材料,可以对上述机关下属或监察机构的稽核活动进行检查;(5)可以传唤公职人员与公民对违法事由予以说明。参见《俄罗斯联邦检 察院组织法》,赵路,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5期,第116页。
  参考文献:
  [1]吴婷婷.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构想 [EB/OL].(2014-03-10)[2014-10-22]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3 /NVCGZW/EDJ/201403/t20140310_1343870.html.
  [2]张步洪.行政检察基本体系初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2):52.
  [3]贾小刚,杨建顺,邵世星,张步洪.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人民检察,201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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