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客观上存在,是对民事行为进行事实上的评价。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对民事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具有关联性。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条件。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够成立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去探讨它生效与否,故生效的法律行为必定是已经成立的。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其生效,生效与否还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往往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又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 1. 二者的侧重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侧重于评价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存在,是一种事实评价。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侧重于评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能否依据当事人意思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是一种价值评价。 2.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通常情况下要具备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个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要求:(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自由;(3)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成立要件主要强调主体、意思表示的有无,但生效要件对民事主体的资格能力、意思表示的品质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如果主体欠缺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话,民事行为的效力就有可能是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 3.法律后果不同。当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时,原则上主体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一方在合同订立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时,主体则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比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经常被作为判断合同、遗嘱、动产抛弃、物权变动效力的考点。下面对生效要件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法律行为的生效只是要求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并不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受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纯受益行为以及所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有效的。除纯获利行为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则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双方法律行为则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其次,主体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由。真实性要求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表达内心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的自由则要求主体作出意思表示时是在自愿、自觉地情况下,而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否则该行为就有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对主体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判断,要结合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 再次,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既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所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范,否则该行为就是无效的。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类似规定。德国民法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核心期刊查询行为还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不得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除了要具备上述要件外,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符合特别生效要件。比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生效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要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到来。对于像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这类实践性法律行为则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方可生效。 三、 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在物权法和债权法领域都有重要影响。另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还需要结合有关适用背景和法律法规。 (一)物权变动与民事法律行为 学理上,根据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一般认为,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我国除了票据行为采用无因性理论外,均采用有因性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