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意思自治原则乃是民法的三大支柱之一,表见代理的主要问题则是涉及到了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虽未进行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却要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这点观之,表见代理的适用无疑应当慎之又慎。而表见代理的核心问题则是权利外观的认定问题,唯有明确了权利外观的内涵同外延,方能够实现表见代理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意思自治原则 一、表见代理之概念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使得相对人相信其享有代理权,依据法律的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无权代理。 从其概念可知,表见代理首先应当是无权代理,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没有代理权的,具体体现在,被代理人没有授予其代理权。先前曾有代理权,因为代理期限届满,而导致代理关系终止。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是是超越了代理的权限而所作的代理。 此外,表见代理除了以无权代理作为基础之外,还需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是有权代理,这就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相对人是善意的,唯有善意才能够使得自身的利益有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其具备使得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是理由,即存在权利外观。因而,权利外观的认定,乃是表见代理成立的核心内容,它是区分无权代理同表见代理的关键,也是表见代理能够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核心要素。 二、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学说 诚如上文所述,在表见代理中权利外观的认定是其核心问题,权利外观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确有探讨之必要。然则,我国现如今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着如下的两种学说,笔者将分别述之: 第一种观点,也是现今学界的主流观点,称为“单一要件说”,该说认为,在表见代理关系发生时,只需要存在让交易相对人基于善意而相信的权利外观,则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认为成立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后果。该说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对人很难直接判断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否存在着过错,因为基于代理关系发生时的内部性,要认定被代理人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从这点出发,若是要求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则是不公正的,也是难于实现的。 第二种观点,则是由尹田先生提出的“双重要件说”,该说认为,在表见代理关系发生时,不仅仅需要交易相对人基于善意而相信的权利外观,还需要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存在过错(至少有过失),唯有这样才能成立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后果。该说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因为在表见代理的关系中,确实,被代理人并未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代理人首先是成立无权代理的,如果此时,不去探究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只是因为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对于被代理人来说也是有失公允的。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两个学说的根本出发点是不同的,所追求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单一要件说”更加注重于保护交易的安全,认为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更值得法律去保护,因此只要相对人善意且有权利的外观,就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双重要件说”则更加注重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为被代理人在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没有过错,而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与民法的精神不符合的,因此要求该权利外观的产生,要与被代理人的过错联系到一起,只有因为被代理人存在过错而产生的权利外观,才能作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权利外观。 笔者认为,“单一要件说”更加符合实践的需求,对于该种学说的诟病无非在于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来保护交易安全,然则,这样的观点实则是片面的。因为,首先,虽然“单一要件说”不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但是客观上已经包含了权利外观同被代理人之间是具有一定牵连的因果关系要件。其次,尽管表见代理会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被代理人仍然可以通过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常为委托合同关系)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法律其实是考虑到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之救济的。最后,若是要求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则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代理关系发生时的内部性,让相对人很难去判断代理人是否在代理关系获得授权,更无法判断是否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发生时是存在过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