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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单位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时间:2015-01-05 10:21 点击:
(二)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

  (二)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为原则,但刑法分则中有极少数单位犯罪规定的是单罚制。我国现行的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刑罚种类单一,对单位只实行罚金;第二,罚金的数额偏低,许多对单位的量刑全部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同罪名的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幅度以内。

  三、解决我国单位犯罪问题的建议

  既然我国规定了单位犯罪,就应该全面地规定其犯罪主体地位,而不是有些罪规定,有些罪不规定,而且不规定的比规定的要多得多。因此,刑法需要对单位犯罪进行扩大,不仅要扩大单位犯罪的种类,也要扩大单位犯罪的刑罚,双管齐下解决如今日益严重的单位犯罪问题。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种类的扩大化

  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犯罪都没有规定单位的主体地位,一旦单位实行了侵害行为,刑法就很难实现其保护我国公司财产、人民的任务。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单位全面的犯罪主体地位,把单位当作自然人对待,在刑法上赋予单位同自然人一样的权利与义务。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能够独立的支配自己的资金或财产,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承担能力。据此,笔者认为凡是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可以作为一般主体的犯罪,单位也可以作为其犯罪主体。

  既然单位可以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没有全面完整的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单位同样可以向自然人一样实施犯罪,单位的意志有其单位的领导层或者法人代表来代表,因此他们所实施的行为理应代表单位,单位就应该要承担起责任,单位不能只是享受收益,而不承担责任。单位同自然人相比,具有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的能力,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什么自然人实施例如盗窃的是犯罪,而单位实施却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来处理。这就违背了刑法的平等原则。因此,要全面扩大单位犯罪。全面扩大单位犯罪的种类有利于阻止、预防犯罪。有利于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维护我国的公私财产和人民的人身安全。

  (二)对单位犯罪刑罚的扩大化

  刑罚的扩大化包括刑罚处罚方式的扩大化和刑罚量刑的扩大化。如今我国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处罚方式就只有一种——罚金。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比照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虽然我们不能把单位当作自然人一样在监狱里关起来,但是单位得以运行的关键是营业执照,可以对其营业执照进行扣押。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任何与单位有关的活动,时间长短视其所犯之罪来决定。且规定在禁止期间,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业务和活动。而此方法比较适用于企业和公司,不适用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因为这些单位都是服务性的单位,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不能随意停止。但是这些单位一旦犯罪其社会影响性和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因此虽然不能中止其活动,但可以加大对其的惩处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对其直接负责人或者是其主管的处罚以及增加罚金。

  对单位量刑的扩大,比照自然人犯罪加大对公司、企业犯罪的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的惩处,增加的量刑原则上不超过其量刑的一半。对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的犯罪,比照公司、企业犯罪的量刑增加,原则上也不超过其量刑的一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对其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适用死刑。对于单位犯罪,罚金决不能在同罪名的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幅度以内,必须要高于自然人。因为单位犯罪的主观恶意更大。对于公司、企业的犯罪处罚的罚金应该高于自然人的1-5倍,而对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犯罪的罚金应该要高于公司,企业的1-5倍。

  对于公司、企业犯罪应该采用罚金加上吊销营业执照一段时期加上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原则。对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的犯罪实行高罚金和重罚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的原则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单位犯罪的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

  [2]李文伟.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3]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王晓瑶(1991-),本科学历,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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