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的适用性

时间:2014-10-09 16:49 点击:
摘 要 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民法所独创,对各国的物权法理论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围绕着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学家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仍无定论。这篇文章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辨析,
 
  摘 要 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民法所独创,对各国的物权法理论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围绕着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学家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仍无定论。这篇文章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辨析,认为我国民法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词 物权行为 独立性 无因性 交易安全 
 
  作者简介:时军燕,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学 。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16-02 
 
  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 
 
  物权行为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的,包括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称分离原则(Trennungsprinzip),是指物权的变动须有一个独立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行为以外,而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从而在体系上,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在德国民法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无因性的前提,“没有分离,即没有抽象性”(keine Abstraktion ohne Trennung)。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债权行为即使不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物权行为也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仍能独立地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不仅作为意思表示在存在形态上具有独立性,而且在效力上也具有独立性。判断物权是否发生变动,根本无须考虑其原因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只须对物权行为本身作判断即可。 
 
  二、 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理论中最有特色的“标志性建筑”,将德国学者所推崇和擅长的法律形式理性思维方法推向极致,对德国物权法乃至整个德国民法体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该理论自产生之日起,便成为学者们经久不衰的批判对象。该理论的魅力究竟何在?学者们又为何要对其进行批判和嘲讽呢? 
 
  (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 
 
  近年来,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抨击。然而,德国民法学界仍将其作为基础理论,并贯穿于《德国民法典》始终,可见,其价值不容小觑。现作如下分析: 
 
  1.物权行为理论为《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德国民法是以大陆法系的物权与债权二分权利体系为基础构建的,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是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来的上位概念。如果没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没有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进而债权行为就囊括了几乎所有的法律行为,总则编中法律行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可言。而且,与法律行为有关的制度,如行为主体、行为客体、代理、消灭时效等,完全可以被债权编涵盖。如此,《德国民法典》总则编在法典及民法体系中将无立锥之地。 
 
  2.物权行为理论使民法的体系更加清晰合理、富有逻辑性。由德国民法立法理由书中的内容,我们可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将其与债权行为分离,分别有各自的适用规范和标准,使各种法律关系趋于明了,富有逻辑性。 
 
  3.物权行为理论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要求,物权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债权行为,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已经生效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此以来,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便无须对标的物的真实权利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其检索范围仅仅被限定在交易本身,交易当事人便可节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其物权行为仍让产生效力,使得交易第三人可以确定地取得相应的权利。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使物权交易变得简便、迅捷,从而保护了交易安全。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民法学者所创设的,关于其批评意见首先也来自于德国。从现有资料来看,德国自由派法官奥托·冯·吉耶克和著名学者赫刻的意见最重要,也最清晰。 
 
  奥托·冯·吉耶克先生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一种脱离实际生活的主观臆想,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物权行为,其只是法学家们拟制出来的“技术概念”,目的仅在于追求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与现实生活脱轨。 
 
  赫刻则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批判,主张其对于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标的物的第三人,不分善恶,一律予以保护,不符合近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法观念、法感情和国民的伦理观念;而且,该理论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强行分割,在债权行为无效时,出卖人仍然丧失了其所有权,只能以不当得利来寻求救济,对其实属不公;另外,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后,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已被取代,对于其存在价值产生争议。 
 
  (三)物权行为理论之我见 
 
  毋庸讳言,物权行为理论自身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但这不足以成为我们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根据,只是表明该理论应当予以完善。针对上述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和嘲讽,笔者亦不太赞同。 
 
  首先,物权行为并不是萨维尼的凭空想象,其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萨维尼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主张是通过观察行人向乞丐的施舍而获得的,这也正好印证了哲学上的一个理论,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行人向乞丐施舍一枚硬币时,在两者之间不存在先前的合意,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唯一可感知到的便是行人向乞丐的赠与行为及其背后的原因。如若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此种现象将作何解释?可知,奥托·冯·吉耶克关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脱离实际生活的主观臆想”的断言有失妥当。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