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民众参与政策制定,体现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价格听证制度随着我国《价格法》的出台而逐渐确立,《价格法》对一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方案政策必须要举行听证制度,这为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途径,体现我国的民主原则。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听证代表存在身份造假与被代表的现象、听证会透明度不足以及价格听证制度惩罚机制不完善等,因此针对这类问题,从完善价格听证代表遴选机制、提升价格听证会的透明度以及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关键词 民主 价格听证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陈心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届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25-02
一、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现状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涵义与发展沿革
价格听证(Price Hearing),是指政府等单位对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进行价格的调整前,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的价格调整论证活动。价格听证主要是针对该商品价格调整是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讨论,最后得出是否进行调整,如何调整的决策。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最初的形态是1989年深圳市成立的“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是对深圳市一些民生领域的事项进行价格听证,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最初尝试。
(二)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价格听证制度从1989年深圳市成立的“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以来,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价格听证制度在普通的民众心中并未有较深的理解,一般人会认为只要举行价格听证,就说明该商品的价格要上涨,也会有部分的公众认为现行的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形式意义的一个流程而已。目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天然气供暖价格、煤气供暖价格、水价、地铁价格都举行过听证会,如2009年黑龙江哈尔滨市水价上调听证会、2009年银川市水价听证会、2009年济南水价听证会、福州水价听证会,2010年成都水价听证会等。但是这些听证会让民众感觉存在一种欺骗性质,听证会过后价格无一不是上涨,而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话语权过低。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主要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起来的,1998年的《价格法》明确规定价格听证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价格听证实施情况不一,为了规范这一现象,200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颁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在这一行政规章的指导下,各个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细则。2001年“乔占祥诉铁道部案”是推动《政府价格决策办法》出台的一个动因,随着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截止2012年我国已经举办上万场的价格听证会,体现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
二、现行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
(一)听证代表存在身份造假与被代表的现象
我国的《价格法》对于价格听证的代表制度规定比较笼统,第23条中只是规定哪些领域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但是如何选取价格听证会的代表问题,《价格法》并未明确。在价格听证制度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而选取的听证代表问题往往存在代表身份造假以及被代表的现象,如2009年哈尔滨对水价举行听证会,此次价格听证会一共选取13名消费者代表,但是其中有12人的身份出现造假的现象,这种价格听证会举行的结果可想而知。如2009年银川市水价听证会上,社会公众对于听证会代表的资格问题产生质疑,认为被选拔的代表不具有公正性,价格听证会上的代表一般是由部门推荐代表、消协推荐代表组成,而这些代表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其产生的程序与途径是否合法,都值得深究。银川市民认为价格听证会存在“被代表”的现象,这些代表都是与主管部门或者消协往来密切的人,其最后通过的价格听证方案真实性让人产生质疑。根据银川市宁夏区举行的网上水价调查结果显示,其价格听证会的结果与网上民众调查的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异,许多比较合理的水价调整方案并未被有关部门所接受,而价格听证会代表选取的故意特殊化,导致一些民众根本不知如何去表达自己的意见与权利。价格听证会“被代表”的现象还有2009年12月济南市物价局举行的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这些代表几乎都是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没有一个下岗职工人员,这样代表最后讨论的结果无法体现民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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