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是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在这份司法解释当中,扩大了对《意见》关于对毒品犯罪对主观明知的推定范围。就是第八种和第九种,即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当中查获毒品的;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在《大连会议纪要》当中,对“明知”的推定有所扩大,还规定在认定“明知 ”时,要考虑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尽管《大连会议纪要》对毒品犯罪的明知扩大了两种情形,但是仍有不足。因为《大连会议纪要》是作为法院审理之用,并不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所以在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并不当然适用,也就是说,在侦查机关在侦查时,碰到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另一个就是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那么在这增加的两种情况之下,对侦查机关来说是很难适用的,这是其一;其二,在《意见》当中,很多都是对走私毒品罪和运输毒品方面的规定,对其他的毒品犯罪没有作出规定,而《大连会议纪要》对《意见》可以说是作了补充,规定这十条不仅可以适用走私、运输毒品罪,对整个毒品犯罪都可以使用,但这是不符合实际的豎,因为这十条本质上还是对走私、运输毒品的一个规定,很难适用于整个毒品犯罪。 二、对推定的谨慎使用 因为毒品犯罪是如此的隐蔽,而主观明知又是人的心理活动,所以只能用推定的方式来表明人的主观活动,而在毒品犯罪当中,这种推定体现在贩毒分子的贩毒行为当中,侦查机关把这种行为累积成经验,慢慢的就形成了推定规则,这种推定规则是形成在长期的经验基础之上的,所以推定也是对特定事实的认可。 推定规则的适用不仅在我国适用,域外也用推定规则解决问题,比如在英国,如果说英国的警方在犯罪分子身上或者在其住处发现了毒品,那么英国的警方就会要求犯罪分子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豏,这其实就是一种证明责任的转移,这就要求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负举证责任,如果犯罪分子没有作出合理解释,那就要推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了,这其实就是在证明责任转移的基础之上来实行推定。我国香港地区同样也对推定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从域外的经验来看,都有关于对推定的运用,在我国的毒品犯罪当中,也理应适用,在《意见》和《大连会议纪要》当中有恰好的体现。 固然推定的使用在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当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推定本身有其固有的缺点,在使用推定规则的时候,应避免其缺陷。 首先,就是执法人员个人的综合素质。推定是在对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执法人员在缺乏对经验的总结和对对推定规则的认知,就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判断,进而对推定规则的滥用,所以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是必要的。 其次,推定虽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特征,但推定的结论也并不是千真万确的,那么要把这种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那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进行推定,对于毒品犯罪来说,就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意见》和《大连会议纪要》,因为这些司法解释是对毒品犯罪客观性为的高度总结,所以要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推定。 最后,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反驳的权利,因为就算是依据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推定,但法律有其固有的漏洞,如果把弥补法律的漏洞全部堵死了,万一出现了错误那也就无力回天了,就像是完美计划也有它的备用方案,所以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反驳意见来对抗司法权力对他的指控,这也是限制刑事推定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