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现在要讨论的是一个法学界争论已久的话题,即死刑的存废问题,死刑从原始社会一直沿用到今天,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死刑,这个对犯罪分子最严厉的刑种,在许多国家已经被废止,但在我国却一直沿用至今。许多法学家对其存废各执一词,谁也无法说服对方。在这里,我想通过法理学和刑罚的目的来讨论一下死刑制度的存废。从法理学角度主要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论述:(1)死刑的残酷性;(2)死刑的非正义性;(3)死刑的不必要性。从刑罚目的角度主要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论述:(1)从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2)从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以及废除死刑须注意的几点:(1)完善市场经济制度;(2)加强法制观念;(3)完善法制体制;(4)完善司法体制。 关键词 死刑 法理 刑罚目的 存废 一、从法理学角度来看 著名法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公民为了生活更加安定和美好,而组成了国家,将自己的自由交给国家。国家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根据罪行轻重来限制公民的自由,因为公民已经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让给了国家。 其实,从“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述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以后,死刑的存在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启蒙主义思想家也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死刑的存在进行了一定的批判。 首先是其残酷性:死刑又被称为极刑,是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虽然说现在的死刑执行制度相对于古代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不再是那种对犯罪人肢体的折磨,直到犯罪人慢慢死去。但其残酷性还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那些死刑罪犯那种恐惧的表情,即使是一些故作坚强的人,当他们走上刑场的那一刻,他们有许多是大小便失禁,腿脚不能走路,甚至是不醒人事,可见死刑的残酷性,这是对同类的杀戮,试想我们和那些残杀同类的动物相比又有什么不同?而我们的同类他们仅仅是犯了错误,他们将永远失去改正的机会。 其次是非正义性:正义观念属于历史性范畴,从原始社会开始,死刑就属于那种“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是最早报应主义的观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社会的正义,必须将罪大恶极者处于极刑才能够满足人们对正义的要求,也就是说那些罪大恶极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我们可以想什么是民愤?激起了民愤就要杀?这和那些因激愤而杀人者岂不是一样了吗?人权观念已经开始广泛传扬,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各种权利成了正义的主要内容,而人的生命权是种种权利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人们对刑罚的观点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已经从报应主义发展到矫正和预防主义。我国的刑罚亦是如此,将刑罚看作是预防犯罪的工具,而不再是单纯的报应,这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曾经说过:“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它由无数个人组成,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对待罪犯的态度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社会的正义实现程度。罪犯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也有权要求社会的正义。”因此,现在的死刑代表正义的观点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挑战。另外还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错判难以纠正,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有诸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会出现错判的情况,毕竟操作法律的是人,难免会犯错误,死刑一旦错判,将来也没有挽回的可能,从这方面说是与社会的正义相悖的。 再者就是死刑的不必要性:现在是世界上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我认为有许多的犯罪如果将其列入死刑,会使犯罪分子进一步的变本加厉,例如:杀人犯杀一个人是死,那么他甘心吗?如果不甘心他会选择继续杀人;抢劫犯如果因为情节严重以被判处死刑,那么罪犯可能在作案时有可能直接杀死被害者,这样他们被抓的可能性就会小一些;贩卖毒品50克就可判处死刑,那么犯罪分子就会500克、5000克的去贩卖,反正都是一死,这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的鼓励。其实死刑并不见得比终身监禁严厉,试想,把一个罪犯关一辈子才能让那些受害人的家属感到欣慰,我们经常会看到许多犯罪分子宁愿被当场击毙也不愿意去监狱里度过自己的后半生,因为自由对每个人来说都太重要了,终身监禁会有比死刑更大的威慑力。这样的话死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我们不妨看一下美国的法律,他们只是在少数一些州的法律里规定了死刑,而且规定的极为严谨,只有犯一级谋杀的犯罪分子才能被判处死刑。而在我们常见的多枪战镜头里,我们经常会看到那些不怕死的罪犯,他们许多人是不可能被处极刑的,但他们宁愿作困兽犹斗,追其原因是他们害怕失去自由,因此,死刑的威慑力就会显得很小。在我国也这样,那些疯狂的罪犯在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时候,我认为不会比那些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好过多少,因为他们活着已经没有任何的意义,他们是被社会所遗弃的人。 目前世界与死刑的状况: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公约》第六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废除死刑。在世界上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都已废除死刑,而我国却是世界上死刑刑种和死刑犯最多的国家。
刑法之父贝卡利亚认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他认为死刑是不可逆转的,死刑会让人对受刑者产生怜悯之情,这并不可能减少犯罪,甚至能触发更多的犯罪。这点在我国就能体现,就像贪污贿赂,每年处以死刑的贪官不计其数,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说明了死刑并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贝卡利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生命权也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生命,那么对于罪犯,我们也就不能去剥夺他的生命,因为,在平等的生命权面前,人人平等。他赞成用终身的劳役或监禁来代替死刑,他认为死刑主要有以下弊端,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效用;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人对受刑人的怜悯,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因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是和酷刑联系在一起的;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贝卡利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这就更能体现长期自由刑的优势;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他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以暴制暴,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这一点笔者已经有所提及,在这里就不做敷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