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对形式和实质缺乏指导性意见 比如,按照政策要求,会展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但是目前部分酒店、农庄等仅提供会议场地服务,主营餐饮类型的单位也通过增添会展服务经营内容实现税率由营业税5%到小规模纳税人3%的转变,且形成"羊群效应"。笔者认为,以上服务仅是场地租赁服务,不存在组织会展服务,不适用"营改增"政策。 三、对"营改增"的改进意见 (一)统筹考虑,调整税率 税率设定过高以及多档税率的存在等缺陷,同时伴随着无票抵扣或进项税抵扣不完全的现实,使得部分行业税负上升。这些难点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税率制度设计,对每个行业做细致研究,针对某个地区或某一行业测算,算出试点企业的进项到底有多少,然后按照就低原则,向下整体调整整个增值税各档税率。另外,我国可以借鉴欧洲经验,设定一个基本税率和一个低税率。 (二)以大行业为单位进行划转,增强政策的指导性 "营改增"政策要增强对改革形式和实质的指导性。在后续改革过程中,应以大行业为单位进行划转,尽可能统一行业内税率。如果仅仅对某一行业的部分项目进行"营改增",就会造成税率不同且划分不清的状况,使得同一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后的税收负担不同,这种不同只存在于个别企业,而不是整个行业,这是不公平的。 (三)区域、行业双扩容,完善抵扣链条 加快"营改增"扩围,消除地区、行业之间的政策性差异,有利于完善抵扣链条,减少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因发票抵扣问题产生的纠纷。"扩围"推向全国后,只要上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不会再出现非试点地区的同行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试点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四)调整国地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 2013年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目前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但这仅是一项过渡性计划。随着"营改增"扩围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尤其要保证原地方财政薄弱地区的财力,促进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共赢。 (五)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企业分立,延长抵扣链条 许多企业的生产环节和产品众多,而且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对不同的生产环节以及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合理拆分经营,对兼营项目分别独立核算。这样,将原企业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组织形式,使企业在最大限度地适用税法现行规定的前提下改变原有的纳税人身份,延长抵扣链条,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 2.分解收入,降低税基 假设某一集团公司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等于一体。试点前,会计师事务所年应税服务收入为420万元,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应税收入为80万元;试点后,会计师事务所预测年应税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税务师事务所预测年应税服务收入为100万元。集团公司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服务业务的200万元收入全部转入税务师事务所。这样一来,两所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均低于500万元,均可享受3%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就流转环节而言,企业可以通过新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运作,分解收入,降低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调整定价,转嫁税负 增值税具有上下游抵扣的特点,这给企业通过定价体系转嫁税负提供了空间。如果下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当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向下游企业转嫁税负时,下游企业因抵扣增加而不会增加成本,实现"双赢"。 多种方式促进进项税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是关系企业增值税税负轻重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如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高选用抵扣率、完善抵扣链条等。 四、结论 "营改增"已经进入了"攻坚期",改革的"阵痛"逐渐显现,但这并不能否定"营改增"的必要性。我们需要仔细研究、认真对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营改增"的最终成功,需要政府更多的智慧进行制度创新,更大的决心推广政策,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 【参考文献】 [1]林娜.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J].国际商务财会,2012(3). [2]汪蔚青.《营改增扩围》系列之税率VS税负率[N].国际金融报,2012-01-05(06). [3]营业税改增值税需兼顾效率与公平[EB/OL].中国经济网,2012-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