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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评估及数据选用

时间:2013-12-23 16:48 点击: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是企业网络服务项目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用户享有的财产形式,目前法律和会计都未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但频繁出现的案件需要我们寻找更科学的评估方式,填补虚拟财产评估的空白。文章从企业角度通过对虚拟财产性质的讨论以及对相关
  2013年,被告人章某等人制作非法充值网络链接,非法入侵某网络公司,窃取"极光世界"游戏、"傲剑"游戏"元宝",数额巨大。法院认可了网络公司对于游戏币充值市价的举证,并直接将网络公司市场定价定为犯罪数额,判令章某等承担刑事责任①。在此之前,2012年谭卫武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②,2012年申比军非法经营案③都涉及到侵犯企业虚拟财产犯罪。法院虽然尽职工作,但是在没有恰当的法定评估方式情况下作出判决,或有损司法公正。因此,在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中,急需设计相应的虚拟财产评估规则,服务司法实践。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服务和软件中相对独立的非物化财产。本质看,是存储在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有专有性和使用性的电磁记录总称。在实践中,鉴于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理论和实务界均已认可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林旭霞,2010),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确认了虚拟财产价值属性,④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论。
  二、企业虚拟财产评估需求与可行性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认识需求
  一般而言,虚拟财产没有实体性贬值,仅存在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可能。在虚拟财产使用过程中,将会便利用户的工作生活,产生效用。对于企业而言,通过虚拟财产的销售和推广,可以为企业带来当期和预期的利益。因此,正确认识和管理虚拟财产需要利用评估手段。
  (二)虚拟财产评估司法应用
  往往有不法分子运用技术手段损害虚拟财产,直接影响到了网络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用户的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相关犯罪和赔偿数额的时候,仍然运用简陋的、不当的计量方法,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公正地定罪量刑,需要通过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技术支持。
  (三)虚拟财产的可确认性
  虚拟财产虽然是网络运营项目中派生出来的,但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用户控制和使用的虚拟物品,本身有一定的独立性。运营商完全占有和管理网络服务项目,而网络用户则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收益的权利。若企业网络服务项目侵害虚拟财产,用户将向该企业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认其财产属性和法律地位。
  (四)虚拟财产的可计量性
  虚拟财产虽然没有对应的成本和完整规范的交易市场,与其他资产相比更难评估,但是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关联资产,发掘虚拟财产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可以评估得出虚拟财产价值。
  三、拟财产评估方法分析
  (一)成本法
  成本法以资产继续使用为条件,在虚拟财产评估中,无法直接评估虚拟财产成本,而采用评估网络服务项目的方法对虚拟财产进行间接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作为整体的网络服务项目重置成本包含了人力资源成本、多项软件的无形资产、为运营购置的固定资产这三项。通过搜集企业相关财会数据和管理数据,对企业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之后,按照虚拟财产比例进行分担,从而得出虚拟财产的价格,即受损虚拟财产占虚拟财产总额的比例作为网络服务项目受损比例。
  同时,虚拟财产仍然存在贬值的问题。一般而言,虚拟财产不存在实体贬值,但有的虚拟财产可能存在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具体可参照以下公式。
  功能性贬值=复原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
  经济性贬值=资产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税率)×(P/A,r,n)
  (二)市场法
  市场法要求:一是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对比市场法中现行市价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以及市场折扣法的要求,此处选用现行市价法更优。
  1.从侵权人角度看,账号或者高级游戏装备有稀缺性,市场交易少,价格波动很大(王昌庆,2009),缺乏相应财产参照,有些企业甚至限制该类产品交易。犯罪行为中,侵害人将非法获取的物品进行贩卖,违法分子意在尽快转手谋取利益,其所得收益常常小于实际价值,此时的虚拟财产价格不能反映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故采用销赃价格作出判决是不当的,只有在小额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从受害方(包括用户和运营商)角度看,若该虚拟财产存在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玩家之间已经存在成熟的交易行为,此时,评估基准日现行市场价格即可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对于企业而言,采用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也不合适,企业对该市场有绝对的控制力。
  因此,只有当虚拟财产具有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时,市场法才可以作为评估的方法使用。同时也证明了司法中,简单利用虚拟财产销赃价格、企业定价等方法确立的犯罪金额都是不科学的。
  (三)收益法
  虚拟财产本身并不能带来长期收益,企业唯一可以用于收益的标的是企业的网络服务项目。虚拟财产作为该服务的唯一渠道和产品,是影响网络服务范围的重要标准,可以将虚拟财产视为营销渠道,通过收益法间接评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是: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者资本化率以及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
  其中,P是被评估财产的总价值;n为持续经营期限;Ri是当期收益;r是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四)差值法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忽略虚拟财产的时间效益。仅仅返还财产而没有对侵占虚拟财产的期间进行补偿。在此情形下,可以通过差值法计算出贬值数额,从而进行相应的赔偿。该方法公式为:
  其中,P'为虚拟财产期间价值;Px为虚拟财产损害前价值;Py是虚拟财产当期价值。
  四、财会数据与管理信息影响
  (一)收益法主要会计数据选用
  1.企业相关业务现金流量表及财务凭证
  游戏项目的现金流量表是该评估中首先分析的对象。所谓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企业的当期收益和预期收益受到了相当的影响,在现金流量表中,企业为了消除危害而付出的广告费用和人力成本等。而在现金流量表中具体表现就是一段时间内,企业收入减少、企业为减少危害进行的其他支出等。
  2.利润表内相关业务数据及财务凭证
  同时反映和佐证项目受损金额的还有利润表。在各期的利润表中,企业项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则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中反映出来(刘萍,2006)。损害会导致项目收益呈现剧烈波动。若这些数据异常,评估人员应当重点查阅所属相关会计资料。
  侵害后的合理期限内,利润表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下降明显,企业为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三项支出上升明显,此时的利润表才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合理依据。因此,本方法会计数据的形态特征需要比较突出,利于预测。当然,企业会计数据的选用,不仅限于这些会计数据,评估人员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具有前瞻性的数据,基础财会资料应当至少收集三期数据,预测未来收益应当超过五期(唐艳,2012)。同时,为了应对会计舞弊和会计陷阱,最好是采用已经审计的会计数据,对于尚未审计的部分,应当尽量回避可能产生虚构成本收入的数据,少使用风险较大的会计数据,从而回避会计陷阱。由于在评估中只计算网络服务项目的收益,故在利润数据上,对比毛利、核心利润、净利润三个概念(陈光中等,2006),则应选取核心利润为项目利润计算的标准。
  3.收益法会计数据选用优劣
  收益法是较为理想的方式,适合大额的损害评估,但某些情形下,外来的损害对企业的盈利影响不大,或者该影响暂时还未从企业会计财务数据中体现出来。采用收益法难以获取会计资料,难以应对一些突发或者不利于会计数据收集的情形,也不适合小额的虚拟财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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