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公共服务以合同的形式外包给私营部门,或可以减少开支、控制政府规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寻求增加公众的满意度。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政府逐渐摒弃了垄断性的公共服务直接生产模式,开始从单一中心治理走向多中心治理。其实,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实践的一些政府服务外包行为,涉及一些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总体上是可以肯定的。 确定什么样的政府服务适合外包,涉及的是服务外包的边界。对此,学界的一个基本认识是,服务行政可以外包,但秩序行政不宜外包。即使是要外包,那也必须是非关键性的公共服务,且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须存在一个竞争市场。如此,既避免被社会机构垄断提供,政府的采购价格也可因此获益。 对于那些适合外包的政府服务,则要考虑限定利润、透明利润。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牵涉的均是公共利益。鉴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点,必须限制外包服务的利润率,且整个招标过程需要透明,以避免可能的寻租行为发生。在实践中,理应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服务外包决策的必经程序。 可以看出,政府服务外包其实是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也是政府行政体制的创新,但用得不好,则可能出现不少问题,制造出新的麻烦。如果缺少一个完善的外包程序,缺少对外包行为必要的评估和监管,则不出问题很可能只是偶然。 2009年至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了公共服务外包引发的贪污贿赂案件16件16人,其中副处级以上要案2件2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严厉打击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公职人员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承包方基于追逐利润的天性,通过非法手段达到目标,双方的权钱交易,使原本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流于形式,不仅降低公共服务质量,危害群众切身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