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象的****、危害及预防
时间:2013-08-0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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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性为出发点,提出了良策。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现根据调查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严重危害及预防措施略陈管见。
一、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原因
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深受传统的刑事诉讼办案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历史上封建社会的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有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毫无地位可言。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基础,历史上封建社会的立法中,符合既定前提条件的刑讯逼供是完全合法的,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必要的。随着法制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念,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成为衡量刑诉法是否为“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现行刑诉立法顺应潮流,制定了比较全面的保障犯罪权利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依然深受传统思想影响,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在办案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成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根本思想原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地位和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促使个别司法工作人员产生特权心理,从而肆意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深层制度原因。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民事、行政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模式,在刑诉立法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强大的司法权力。尽管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在“以权利制约权力”基本理念的指导下,一般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试图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平衡刑事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但是应当看到,两相比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仍显薄弱,且仅有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弱者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在具体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我国较多的借鉴吸收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此种模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与制衡显然不及“当事人主义”模式体现的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司法工作人员产生特权心理,是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现象深层次上的制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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