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线索匮乏是各基层院普遍存在的“瓶颈”,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一“瓶颈”会更突出。为此,要加强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群众强烈反应的信息,经济发展热点及反贪查处重点领域的涉案信息,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形成打击合力,获取更多案件线索。 纪检监察部门是我国特有的反腐败部门,在反贪部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职能作用。对于不适合检察机关直接介入的线索,可由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先行接触。一方面,纪检监察谈话尚未启动司法程序,被谈话人对抗情绪较轻,心理负担较小,容易突破。另一方面,根据新刑诉法,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作为辩护人介入,而组织谈话并未进入强制措施程序,律师并不能在该阶段介入,被谈话人受外界干预较小,如实讲述事实的可能性大。检察机关可以借助这一渠道,收集外围的间接证据、派生证据等,为案件突破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还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与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协作,加强情况沟通,协助补强证据。侦查部门要实施主动邀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指导调查取证。对于移送审查决定逮捕、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要按照侦监、公诉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 (五)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沟通和联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都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中流砥柱,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这次刑诉法的修订,是完善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交强交流和联系,互通有无,保证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新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它暴露了现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检察机关敢于面对问题和不足,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积极的提出应对措施,不断的完善办案的过程,使其在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