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在证明犯罪,发现案件事实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做好侦查讯问的准备工作 侦查讯问要想顺利的完成,前期必须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好讯问人员,如组织指挥人员、主审人员、记录人员、协助讯问人员等。其次要熟悉了解案情,通过听取有关人员介绍、走访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或阅读案卷等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再次选择与布置好侦查讯问的场所,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情况选择不同的讯问场所。最后要制定好侦查讯问计划。如讯问的目的与要求;讯问的步骤、重点;讯问的策略方法;讯问时间、地点的选择;讯问工作与其他侦查措施相配合;讯问突破口的选择;怎样问答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怎样对待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提出的条件;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等。 2.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心理现象是心理活动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心理个性。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可以为制定和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提供依据,有利于讯问人员自主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言行,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伪。查清影响犯罪嫌疑人作出完整、真实的供述的心理活动,是出于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抵触心理、悲观心理还是优势心理。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保证及时、准确的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3.正确运用讯问策略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掌握,正确运用讯问策略。如通过对“错觉法”的运用,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目标、对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的犯罪证据或对利害关系人产生错觉,从而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获得证据。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导慌法”、“亲情法”、“离间法”、“求生法”等讯询问策略。 (二)转变侦查模式 新《刑诉法》颁布以后,侦查机关应当实现侦查工作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由于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且案件线索多来自于举报,情报形式单一,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前初查工作不易展开,信息基础薄弱。这一情况必然迫使侦查机关遵循“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收集,随后再“由供到证”获取其他书证物证、赃款赃物。新《刑诉法》颁布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这就使得侦查机关不得不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因此,侦查机关必须加强贯彻取证活动中的客观原则,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改变侦查模式,前移侦查重心,强化初查工作,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 (三)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提高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能力 1.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技术侦查是自侦部门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之一,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没有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的查办效果会大打折扣。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要树立善于运用现代化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思想,将其作为突破疑难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2.加强信息情报工作
3.综合运用勘验、检查,搜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