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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本、负外部性与碳金融创新(3)

时间:2015-12-10 11:43 点击:
定了二氧化碳和其他5种温室气体减排的指标。如果《京都议定书》生效,上述这些国家(统称附件1国家)将在20082012年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而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提出减排要求。《京都议定书》建
定了二氧化碳和其他5种温室气体减排的指标。如果《京都议定书》生效,上述这些国家(统称附件1国家)将在2008—2012年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而对发展中国家没有提出减排要求。《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一种双赢机制,不仅可以减少发达国家在国内实施碳减排的高额成本,而且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获得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和急需资金。CDM项目必须经国内批准、国际注册后才能开始减排量的监测与统计,并要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严格的审核才可以签发核证减排量(CERs)。目前,中国获得经联合国批准的核证减排量居世界第一,截至2009年6月12日,中国已有118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减排量获得签发,合计签发减排总量达1.32×108t二氧化碳当量,占EB签发总减排量的44.55%。而根据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权,中国因此极有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在清洁发展机制产生之前,Meade(1952)和Coase(1960)已经初步提出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排放权交易来处理污染的外部性问题,通过排放权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趋近竞争均衡。在此基础上,Bertram(1992)阐述了将可交易的排放权作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性政策选择的可行性,并①虽然不影响碳排放权的最终配置结果,但是存在收入根本效应。如果规定给企业,相当给了企业一笔初始财富,如果给了政府,则相当于给了政府一笔收入。但若假设企业都归全民所有,政府也是全民所有,那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是没有差异的。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美国一直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不过,在奥巴马总统上台后,情况似乎开始出现积极变化。2009年诺贝尔和平奖被颁发给美国总统奥巴马时,颁奖词写道,“感谢奥巴马的倡议,美国如今正在为应对世界面临的气候变化巨大挑战发挥建设性作用”;但是,在2009年9月的G20匹兹堡峰会和10月的曼谷会议上,美国仍然是《京都议定书》的最大威胁。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在内罗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的主要议题。

  讨论全球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细节。此后,随着CDM的诞生,研究者开始广泛讨论以CDM为代表的减排机理,Woerdman(2000)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认为联合履行(JI,JointImplementation)和CDM相对于国际的排放权交易来说,能够回避宏观层面的产权分配,更为高效且在政治上更为可行。Painuly(2002)探讨了CDM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弊,认为附件2国家可以通过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获利,且其收益在非附件2国家也包括在交易机制下有望达到最大;发展中国家需要积极参加减排机制的设计和实施,以便解决一些与CDM机制相关的问题,最大化自身从CDM中所能获得的收益。Zheng(2004)认为,CDM为中国提供了节能减排、促进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契机,中国国内运行的大量CDM项目已经带来了可观的经济与环保价值①。Teixeiraetal.(2006)在评估巴西基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更”和森林(LULUCF)的CDM项目时,认为巴西具有很大潜力发展类似的CDM项目,国家和当地社群都将从这些项目中获益。Weissetal.(2008)通过分析CDM项目对泰国电力行业的影响,发现CDM项目的实施能够为泰国推进可再生能源提供额外的激励。Antoineetal(2009)比较巴西、中国、印度和墨西哥通过CDM的技术转让差异,发现68%的墨西哥CDM项目牵涉到技术的国际转让,印度、巴西和中国的国际技术转让比例分别为12%、40%和59%,其间差异可能与各国技术发展水平、牵涉的部门以及经济发展速度有关。Figueres&Streck(2009)探讨了2012年《京都议定书》失效之后的减排问题,认为CDM由于其合理性必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而其他机制则有可能稍被修改。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日趋成熟,“碳金融”(CarbonFinance)的发展正蒸蒸日上。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透明度增加。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EUETS)、欧洲气候交易所(E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甚至还出现了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EUETS的欧盟排放配额(EUA)期货。截至2007年11月,专门投资于碳资产的基金数量已经达到了58只,规模超过70亿欧元。摩根士丹利还于2007年8月成立了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国际排放交易协会的数据显示,2007年碳交易市场交易额超过700亿美元。而2006年世界碳排放权交易总额为280亿美元,交易量达到13亿吨。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预测,2008—2012年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12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交易市场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碳金融”已经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

  通过金融创新催生的大量低碳投资、技术创新和注重生态效率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消除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引发的金融危机、经济衰退和气候变化的影响②。这是因为,一方面,以碳捕捉和储存技术等节能技术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和低碳经济产业链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存在规模经济。虽然目前由于相关市场机制和制度创新尚未大规模引入,碳捕捉和储存技术等高端技术的运用主要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但是一旦通过金融创新实现价值发现和市场交易,在企业层面大量铺开,规模效应以及技术创新的激励就可能显现出来,迅速改变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创新型的低碳经济和低碳经济产业链将会催生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绿色创新,并在提高能源效率和推进城镇化建设之间找到新的发展结合点,既可刺激经济增长,也可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世界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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