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问题,研究者和政策当局开发了多种应对办法。不过,由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及经济理论的局限,目前被广泛运用的做法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的。在表1中所列的低碳经济相关的政策工具中,“政府管制”、“碳排放税”、“财政补贴”等均由政府推动。其中最为主要的思路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限额(Quota)政策。目前看起来最直接的且使用最广泛的方法,例如各国政府对汽车尾气排放量的规定;《京都议定书》中对各国碳排放量的规定;德国、丹麦、英国等国可再生能源强调入网、优先购买义务;建筑物节能标准;欧盟强制淘汰高能耗照明设备等。通过限额政策,可以将负外部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至于对他人产生过大的影响。二是税收政策。Pigou(1920)提出,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庇古税”)。与税收政策类似的还有“财政补贴”,即对降低负外部性的技术产品等进行补贴,刺激公司改善自身技术和产品,降低社会成本。 工具类型具体案例理论基础政府管制德国、丹麦、英国等国可再生能源强调入网、优先购买义务;建筑物节能标准;欧盟强制淘汰高能耗照明设备等市场失灵外部性理论碳排放税英国大气影响税、日本环境税、德国生态税等财政补贴德国、丹麦等对可再生能源生产、投资补贴碳基金英国节碳基金;亚洲开发银行“未来碳基金”等碳排放权交易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美国芝加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产权理论在自由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以及转移支付,外部性完全可以内在化。可以发现,Meade(1952)和Coase(1960)在探讨外部性问题时,虽然没有明言,但是已经倾向于将制造外部性的权利视为企业的资产,将其内生到其生产函数中,从而使外部性问题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以市场机制应对环境相关的负外部性问题的逻辑简单而且清晰。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中,环境被视为外生变量,而非内生的资本要素,其所承受的主要是经济增长的负外部性,这扭曲了市场主体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将会导致市场无效率甚至失灵。负外部性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和扭转,经济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环境必将持续恶化,最终将使经济失去发展的条件。实际上,随着战略地位日益重要,环境资源逐步上升为环境资本之后,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解决问题的最为可靠和有效的途径是基于Meade(1952)和Coase(1960)的思路,通过市场机制和制度创新,发现环境资本的价值,基于环境资本构筑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以此内部化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负外部性。 三、基于环境资本和负外部性的金融创新 1.低碳经济的内涵与逻辑 通过考察“低碳经济”兴起的背景与过程可以发现,“低碳经济”在经济层面内在的逻辑是,“环境”作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逐步上升成为“环境资本”,赢得与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战略地位(唐跃军,2002)。人类经济社会赖以持续发展的资本要素不仅在结构上,同时也在内涵上扩大了。如此,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对环境资源所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和不可调和。在环境资本和负外部性的推动下,以发展环境能源交易市场进行环境资源(以碳排放权为代表)交易为核心的金融创新不可避免,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机制和制度创新,环境资源的价值得以发现,成为要素化的“环境资本”,由经济增长的外生因素转化为内生因素,并在IOS系统(Inter-organizationSystem)平台的支撑下衍生出具有全新内涵的低碳经济产业链,逐步形成以“低碳经济”为标志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内部化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唐跃军,2006)。 负外部性恰恰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所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中国生产了世界上最多的钢铁,消耗了世界上最多份额的原材料,被污染了的环境持续多年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善,换来的却是仅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4%的份额。长此以往,中国的持续发展将难以为继。实际上,由于过度消耗煤炭、石油这些传统能源,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美欧、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不未雨绸缪,积极采取措施减排,未来欧美很可能联手以碳排放为借口,对中国出口商品加征额外的“碳关税”。 外部性的存在使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导致市场不能很好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 众所周知,市场力量主要有三个大方面:价格、市场准入和外部性。运用市场力量推进“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模式转变较好的切入点可能是针对环境资本和负外部性进行金融创新,即通过市场机制和制度创新发展环境能源交易市场把排放在市场之外的碳纳入市场内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发现环境资本的价值,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的能源价格信号,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核心大力发展碳金融,在市场机制和价格调节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引入和产业创新,构建低碳经济产业链,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 2.基于环境资本和负外部性的碳排放权交易 在先前有关环境资本和负外部性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在此进一步构建理论模型说明环境资本或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和有效性。(1)经济环境假定。假定每个企业的生产函数为:yi=aifi(Xi,Ki,Li),且藜fi/藜(Xi)>0,藜2fi/藜(Xi)2<0(1)其中:yi表示单个企业的产出水平,Xi表示企业生产需要投入的环境资本(或者代表排放的二氧化碳),Ki表示通常的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Li表示投入的劳动力,ai表示单个企业的技术水平。表示环境资本、物质资本和劳动力是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投入,而且每种要素的投入均具有边际生产力大于零,但是边际生产力递减的特征。 整个经济有n个类似的企业,则总的经济产出是:Y(X,K,L)=ni=1Σaifi(Xi,Ki,Li)Y表示总产出,X=ni=1ΣXi,K=ni=1ΣKi和L=ni=1ΣLi分别表示单个企业环境资本、物质资本和劳动力投入的加总。产出最大化的条件。我们先讨论消耗等量环境资本,产出最大化的条件。即环境资本最优配置的条件,亦即碳排放权最优分配的条件。 不进行碳排放控制并不能增加一个国家碳排放权,一个国家有限的碳排放权就像一块无主的公共财产,谁先排放了谁就无代价地利用了大家共有的排放量。如果我们假设在同样的时间点,两家企业开始投资,显然越注意环境保护的企业,投产周期可能越长,而越不注意环境保护的企业投产周期越短。因此,如果不进行碳排放控制,那么一定是差企业先投产,先获得排放权。当一个国家碳排放权耗完时,其他企业即使是效率更高,也无法再进行投资。这意味着,该国在既定的排放总量下没能达到应该达到的总产出水平,环境资本未能得到合理利用。 产权界定与碳排放权交易。为了充分利用环境资本,需要政府界定产权②,政府可以考虑采用数量招标的办法进行招标。即政府确定总排放量数X,每家企业选择在什么价格下愿意购买多少数量。根据投标结果,按照刚好能够卖完所有X的价格作为市场均衡价格,给各个企业分配愿意以均衡价格购买的数量,各个企业依据支付均衡价格与均衡数量乘积的投标款,获得相应的碳排放权。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条件和投标规则,可得均衡时每个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数量和碳排放权的均衡价格: 3.清洁发展机制与世界碳金融的发展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59个缔约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为38个OECD(经合组织)国家或国家集团和一些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