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个人隐私规制的设计
我国人口众多,很多领域都能出现全球最大、最复杂的“数据池”,大数据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的探索,既缓解公众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忧,也为大数据产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发达国家政府向来重视隐私保护立法,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后出现的隐私问题已经开始完善相关法律。比如,美国于1986年颁布《电子通讯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规定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2012年以来,奥巴马政府力推《消费者隐私权法案》(Consumer Privacy Bill of Rights),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初见成效。
我国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的建立,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过程中,应当强化政府监管能力,提高个人数据应用方责任意识,保障个人维权便利,规范个人数据产品交易市场。本书作者对此做出构想,将我国个人数据交易隐私规制设计为主要包括个人数据销售许可机制、个人隐私泄露举报机制、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溯源机制的体系。其中,个人数据销售许可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数据的流出渠道,并促使企业之间形成竞争性监督;个人数据隐私泄露举报机制是提供多方参与监督和个人自我保护的途径,使非法交易难以为继;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溯源机制确保能找出非法泄露源,并通过取消许可或者法律惩处方式来净化数据源,从源头上防止隐私泄露。上述三种机制之间形成一个闭环,使得环环相扣,从而全面规制个人数据生成、搜集处理、销售及使用各环节,为个人数据隐私提供全线防护。
三、展望
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民营组织,在个人数据资源中萃英取华,要在大数据时代浪潮中获得发展机遇,就要处理好创新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个人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对于其跨境流动没有前瞻性的举措,不仅在产业方面失去优势,还将影响国际信息安全及国际竞争力,甚至会在数据资源的国际竞争中错失良机,对于个人数据资源的国际流动,本书还没有深入研究。持好“大数据”这把双刃剑,以个人隐私规制亮起信号灯,引导个人数据有序流动,既促产业繁荣,也护人民安好,如此,我们可以预见到未来我国大数据时代的蓬勃气象。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规制》王忠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14万字,45元)
参考文献
[1][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
[2]陈一鸣,吴刚,张卫中等.“棱镜门”让世界重新审视网络安全[N].人民日报,2014年3月31日(第021版).
[3]涂子沛.数据之巅:大数据革命,历史、现实与未来[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4][英]基思·威利茨著.数据经济大趋势:正在到来的商业机遇[M].徐俊杰,裴文斌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
注释
1引自狄更斯(英):《双城记》,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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