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对受贿罪的处罚力度
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
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应该说《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设定是比较严历的,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偏差,受贿几十万的,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几百万的,不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罪犯以自首、检举他人、退了全部赃款而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我国现行刑罚的执行情况看,死刑可减为无期,无期可减为有期,过不了十年、八年,刑罚执行完毕,这些人又可以享用被转移的财产和金钱。
虽然受贿犯罪是法定犯,非自然犯,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不能构成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威胁和危害。但是,行贿受贿败坏了党风,败坏了社会,可能使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改变颜色。所以,对于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以上至二百万以下的,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超过二百万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增大腐败成本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
5、要加强共产党自身建设,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十八报告指出:“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5]
毛泽东最早察觉到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战略的危险,号召共产党人提高警惕,同这种危险做斗争。同时,他又十分警惕党在执政后可能产生的种种消极现象。为此,他指出: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所以,加强共产党自身建设,提高执政党拒腐防变的能力,是预防和减少受贿罪发生的有效途径。
注释
[1]胡锦涛.十八大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4-55.
[2]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28.
[3]刘大生.试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反腐战略[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7(1).
[4]胡锦涛.十八大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4-55.
[5]胡锦涛.十八大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9-50.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28.
[2]欧阳涛,魏克家,刘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13.
[3]刘大生.试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反腐战略[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7(1):22-23.
[4]李晓林.严惩行贿犯罪活动[N].北京: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02-02(5).
[5]沈泓.反腐倡廉新法-行贿者举报不问罪[J].理论探讨,1996(3):12-13.
[6]徐岱.行贿罪之立法评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2(2):16-17.
[7]杨春先,杨敦先.中国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31-132.
[8]高潮.中国刑法志注释[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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