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于帮助犯中止的认定,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本文中,笔者就在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犯中止形态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帮助犯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一、帮助犯的概念和特征 (一)帮助犯的概念 由于中外各国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的不同,帮助犯的概念也是差别很大,比如德国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他人故意实行之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者,为帮助犯”。豍而我们国家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帮助犯,一般都把它包括在从犯的范畴内,即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本身不直接实行犯罪,而为他人的犯罪提供某种帮助的人。豎 (二)帮助犯的成立要件 1、前提条件是实行犯的存在 在我国理论界,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学说已经成为通说。该种学说认为,共犯对于实行犯来说既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实行行为是共同犯罪的前提和核心,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是对实行行为的加功,帮助犯要想成立必须通过实行犯的行为才能完成犯罪,所以,帮助犯的成立以实行犯的存在为前提。 2、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 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帮助犯的主观方面应是出于帮助的故意。笔者认为,所谓帮助的故意,就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故意,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这种犯罪行为将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自己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等帮助行为。 3、客观上有帮助的行为 帮助犯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一定的帮助行为,这里的帮助行为必须是实性行为以外的能够帮助实行犯完成犯罪的行为,在实践中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提供犯罪凶器、资金、勘查路线、望风、事后窝藏包庇等行为。 4、实行犯实施了犯罪 帮助犯的成立,客观上要求,被帮助人即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而且实行犯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帮助犯成立的结果要件。 二、帮助犯的司法认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帮助犯要想构成犯罪中止,按照原因力的观点,帮助犯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对于实行犯造成的原因力的影响,这是判断帮助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标准。但司法实践中,情形复杂,按照帮助行为所处的阶段,对不同阶段的帮助犯的中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预备阶段的帮助犯 帮助犯只是答应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行为,但是还没有开始实施任何的帮助行为的,帮助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及时有效收回其帮助实行犯的承诺,并且告知实行犯,才成立犯罪中止。如甲预谋实施盗窃行为,请求乙帮助其放风,乙开始答应帮助其实施放风行为。但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决定放弃犯罪行为,在甲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将其放弃犯罪行为的意图告诉甲,此时甲就构成犯罪中止。 (二)事前帮助的场合 在帮助犯已经开始实施帮助行为,但是实行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前,帮助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及时有效地撤回其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其提供的帮助去实行犯罪。如帮助犯为实行犯罪提供杀人的工具,在实行犯使用该工具实行杀人行为之前,帮助犯必须及时的取回其事前提供的杀人工具,这时才成立犯罪中止。 (三)实行阶段的帮助犯 实行阶段的帮助犯,就是在帮助犯实行了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此时,帮助犯提供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实行犯所利用,所以帮助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阻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如果帮助犯只是消极的不作为的话,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四)事后的帮助犯 事后的帮助犯就是在事前已经答应给实行犯提供帮助,但是在帮助行为没有实行之前,主动放弃实施帮助行为的,这种情况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乙两人约定:甲实施盗窃行为,乙帮助甲窝藏赃物,但是事实是甲将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乙又改变主意,不愿意帮助甲窝藏赃物。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原因在于:乙事前答应为甲窝藏赃物的行为,对于甲完成犯罪(即盗窃行为的实施完毕)已经产生了原因力的影响,虽然乙后来放弃窝藏赃物,但是甲作为实行犯已经利用了乙事前答应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将犯罪完成了,所以,乙也要承担盗窃罪既遂的责任,但乙后来放弃窝藏赃物的行为,可以作为一种从宽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总之,虽然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的地位,但帮助犯大量存在于实践中,而且帮助犯的中止情况也非常常见,对这个问题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2]叶高峰主编.共同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及其适用[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