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层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现实需要 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在《各国如何行动》一书中指出: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国际层面的运用是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我国目前的同情而言,也是出于加强国际合作应对复杂问题,处理国际关系树立国际形象,以及形成国际国内法治良性互动的现实需要。 首先,是加强国际合作应对复杂问题的需要。全球化趋势下,由于资源配置差异以及地域、历史等原因,每个国家无论强弱都无法孤立于相互交织的国际关系之外,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问题必须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领域达成双边、多边等多层次的国际合作。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程序合理合法表达国内需要并承担国际义务,即通过公平谈判签订契约正是国际合作的基本方式。 其次,是处理国际关系树立国际形象的需要。在当今社会中,内容日益复杂、形式更加多元的国际关系已经成为每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问题,国家形象定位则属于国际关系处理的基础范畴。在国际层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签订、履行或参与磋商国际条约积极展现我国的价值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可以有效丰满国家形象。即通过法治手段塑造的国家形象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所信服,而国家形象中的法治形象也更容易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和接纳。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国家学说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 最后,是形成国际国内法治良性互动的需要。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詹姆斯·罗西瑙(James Rosenau)最早提出“连结政治”(linkage politics)理论,在“国内一国际事务”连结的框架下阐述了要关注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互动关系的观点。国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生态等因素综合影响其国际发展战略,具体表现为是否发起或参与某项国际公约;而依托国际公约建构而成的国际制度又会反作用于国内治理,对国内政策与法律发生影响。例如,中国基于自身生态环境的脆弱现状,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而加入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为实现承诺而不断提高气候变化政策协调方面的能力以符合国际规范。从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于国际层面的恰当运用将同国内层面的法治完善形成良性互动。 一言以蔽之,国际国内社会的现实需要成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拓展国际视野的必要性之二。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拓展 国际视野的进路 (一)拓展前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国内构建 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欠缺国际视野的现状下,基于上文提及的国际国内法治之间存在的互动关系,必须首先完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国内构建作为拓展其国际视野的前提和基础。以中国气候变化治理为例,根据《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碳汇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易,国际社会随之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和碳金融体系并且希望与中国开展合作,尤其是澳大利亚、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但是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尚处于区域试验阶段而无法与国际接轨,其中最突出的瓶颈问题之一即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各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导下运行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例如2013年7月《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征询公众意见,8月《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送审稿)刚刚完成,遑论中央层面的立法。然而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法制建构可以规避政策不确定性的风险,降低无法获得核准减排认证的风险,以及控制因操作程序不规范和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不合理交易成本,从而提升各方参与碳市场的预期以及从事碳交易的积极性,最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而与国际碳交易市场顺利接轨。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将是其未来迈向国际市场的第一步。 然而,作为拓展国际视野前提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国内构建并不同于一般的结构体系较为封闭,考虑因素相对单一的国内法治建设,而是必须充分反映国际国内法治的连结事项。首先,顺应国际法治导向有针对性的补足国内法治空缺,使二者之间形成内容对应作为拓展国际视野的前提,因为法治是文明社会所共同接纳和认可的,是国内国际沟通的桥梁,唯有如此方能与国际社会拥有共通的话语体系。其次,在国内法治构建中增加国际合作的法律引导作为拓展国际视野的保障。因为仅仅是国内国际法治具有相对应的内容并不必然形成积极顺畅的国际合作,还必须通过促进型立法确定国际合作的领域、规则、程序、方式、方法,以及国际合作的直接或间接奖励性措施对其加以规范和鼓励。再次,找准本国国情与国际发展的平衡点作为拓展国际视野的根基。因为法治既是全球治理的共通话语体系,也是具备国家立场的上层建筑,如何兼顾自身发展与国际责任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只有在国内法治建构中找准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才能具备稳定的政策选择及价值取向。最后,在宪法性法律的高位阶立法中明确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作为拓展国际视野的依据。目前国际条约于我国的适用在《宪法》、《立法法》等中尚无统一规定,散见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不利于国际国内法治的稳定融通。 (二)拓展方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国际调整 要拓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国际视野,必须在其现有的国内法治模式基础上针对国际法治的特殊性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中国气候变化治理为例。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正面临三大难题:一是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必须依赖国际协议,然而涵盖大多数国家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由于涉及过于复杂的国家利益,只具有象征意义,仅是进一步谈判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其实质减排效果差强人意。二是有关实质法治的争论正在延缓气候协议的达成。依据不同的法治与正义理论可能得出不同的减排思路,在分配正义的观点看来,发展中国家的当前总排放量并不比发达国家少,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应当按排放现状平均分配减排额度;在矫正正义的观点看来,发达国家对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使其应当对发展中国家作出补偿,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三是气候协议的减排要求必将在短期内实实在在地限制一国的经济发展,而其他诸如低碳经济发展、国家形象提升等都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远期收益,因此气候协议不仅不容易达成,且更不容易实现。中国要克服以上阻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有所作为就必须针对国际法治的特殊性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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