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要特色 荷兰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就是个体私有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农民自己决定农场的生产,也就是说,农业合作社的本质就是独立家庭农场之间的合作。 (2)合作社开展活动以社员之间的协议为基础,采取民主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并给予社员资源的原则;政府是不准进行干预的,相对于政府而言,合作社完全独立。(下转第460页) (上接第458页)在社员的联合账户中将合作社的具体支出和收益情况罗列出来,基于内部分配的方式,社员享受经营收益。也就是说,内部的分配情况受到社员经济活动的质量和数量等的影响。在合作社内部,不同产品的价格是不同的,基于产品质量,农户进行产品的定价,要求社员必须遵守这项规定。 (3)由全体社员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投票选举,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 (4)多为高度专业化、目的单一的合作社,社员的实际生产活动决定了合作社的功能和目的。因此,需要凭借合作社这个平台来统一的组织社员的活动。 (5)同时存在灵活性和强制性特征。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农民可以加入多个合作社。就强制性而言,当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其所生产的全部产品都要通过合作社进行销售,不允许和零售商之间进行交易。 就协调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以保护农民的利益方面,荷兰的农民合作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荷兰最大的农民合作社是荷兰农民联合会(LTO),在荷兰,大约有百分之七十多农民加入了这个合作社,该合作社共拥有超过五万多户会员,就荷兰的农产品总量而言,大约百分之八十是由该合作社销售的,这个组织一年出售的乳品达到56亿欧元,所出售的畜产品达到三十多亿欧元。在二零零一年,欧洲爆发了口蹄疫,这个组织在还没出现疫情传播时就向政府提出,要在2001年2月26日和3月13日期间禁止运输偶蹄类动物。在出现了疫情后,这个组织就向政府建议,要在七十二小时内,终止牛奶在内的畜产品的收购,严格限制隔离区内的人员、牲畜以及物资的流动。在发生疫情后,该组织通过互联网、电话以及期刊等形式将政府的相关规定向全体成员进行了通报,和政府进行二十四小时的沟通,并建议政府只在疫区进行疫苗注射,不要扩散到全部区域,并尽量降低疫区的经济成本和农民的损失。另外,该组织还建议政府要建立紧急的应对政策,并确保欧共体国家的农民可以享受到相同的待遇。荷兰农民联合会针对消费者担心的食用接种疫苗肉类的健康问题,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逐渐消除了消费者的担心,有效维护了畜产品行业的整体利益。 6、几点启示 (1)农业合作社是对社员(农民)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形式,可在市场上增强社员的经济力量。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市场化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工具。荷兰的发展经验是,组建农民联合会这种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以解决在农民建立了合作社后在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问题。这种组织的目标主要是:第一,有利于农户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和提升;第二,切实改善农户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主动性。第三,对各地市场的导向生产链进行统一,为初级生产者创造更多说话的权利;第四,开展活动,确保农业稳定持续发展;第五,加强社会组织以及非农行业之间的合作,提高农业在社会中的地位。 (3)在制定三农政策时要注重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不仅要依靠三资来促进农业的发展,还要扶持农民的自建合作社。首先要在立法上寻求突破,然后再解决好政策以及宣传等层面的问题,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赋予农民生产、加工以及流通环节的主体地位。这有利于引导农民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有利于引导农民共同致富,还有利于实施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民的整体增收。 (4)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要创建良好的农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重在政府的财政投入。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但力度仍显不够。在财政经济明显转好的情况下,每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量总值的比重一直处于4%左右,这一比例即使在发展家也算是很低的;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投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7%~8%之间,如果扣除具有广泛外部性的水利基础设施等投入,这一比例则更低,仅为4%~5%,这种投入力度对于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是不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