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对策建议 (一)建立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自2009年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来,农民虽然结束了不享受养老金历史,但每人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仅为55元,而且目前在全国尚处于10%的县(市、区、镇)试点,这相对于全国90%的地区而言,覆盖面太低,而且只有55元的养老金,再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难以真正有效地承担起养老的功能,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民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每年按比例增长机制,并逐年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在“十二五”期间与城镇居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生活。 在建立普惠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重点补偿农民,尤其是高龄老人、空巢老人、“三无”老人、“失地”老人、“失能”老人等农村中特殊困难群体,加大帮困救助力度,实行重点补偿,普惠救助,改善福利待遇,提高生活水平。同时,应采取提高医疗报销比例,对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险缴费予以免单等措施,不断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力度,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升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与信心,构建普惠性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二)积极推进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生活上可以自理的农村空巢、独居老人,在子女承担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入住到村委会建立的集体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均为同村居民,相互熟悉,生活上可以相互照顾,心理上也比较容易接受,同时村集体还可以为养老机构提供休闲和娱乐场所,供老年人相互消遣,由于老年人生活可以自理并相互照顾,既可以为村养老机构节省配备专门工勤人员的开支,同时也可以使老年人得到心灵慰藉,享受到这种类似“家庭养老”的服务,这种离家不离地的养老模式,也十分吻合农村乡邻气息比较浓厚的现状。 (三)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促进社会化养老发展。在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基础上,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于利用现有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的,可由政府出资租赁场地,无偿由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实行一次性补贴,对营运中的养老机构按床位实行年度补贴。优化对民办养老机构金融服务,为民办养老服务提供融资便利;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前景看好的、市场急需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对专门为老年人发展事业而捐赠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对其捐赠部分,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四)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扶持有关大专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开办护理专业职业高中、中技学校,培养护理技术专业人才和管理服务人才,拓展学生的就业渠道,特别培养能留在农村的,农村自己的人才。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推进养老技能资格鉴定和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实行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在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一至两个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老年人需要定期的身体检查,卧床的老年人需要定期的护理。应鼓励医学专业的大学生下乡服务,农村缺乏专业的医护人员,需要定期输送专业的医护人员下乡服务,向老年人宣传科学的饮食、用药、生活习惯等。 (五)完善土地流转方案,提升土地保障功能。农民单户土地由于受到资金、技术、时间、精力等方面的障碍,难以发挥较高的种植效益,很多农民因外出打工,甚至出现土地抛荒现象,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发挥种植规模优势,应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法规制度,如通过种养大户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实行保底分红、集中托管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办基地等模式多渠道提提升土地保障功能。(表2) 将土地流转的部分收益与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进行有机结合,既能为农民的现实利益考虑,同时也为长远养老等问题提供利益保障。这种土地流转模式,实际上是国家将土地上的更多权利返还给农民的一种表现,是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而且通过土地流转既可以释放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充实到二三产业发展,同时也为农村规模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是未来农村发展的一个方向。 四、结束语 农村养老问题任重而道远,是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需要我们全社会多管齐下、齐心协力寻找应对措施,正如2013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述:“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农业是“四化同步”的短腿,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才能最终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胜利。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琼.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现状及展望[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3.6. [2]龚为纲,李元珍.应对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分析[J].战略与管理,2011.10. [3]张耀民.农村养老:为生命构筑最后的保障线——铜川市农村养老调查报告[J].西部财会,201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