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对于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为农民提供便利化低成本的社会化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合作社提出了新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某些方面已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应抓紧研究修订,在农民合作的范围、合作社的年检、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及联合社的地位性质、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都迫切需要法律依据,需要在修法时予以明确。 (二)多方扶持规范发展 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处于“数量多、规模小”的初期阶段,资金较短缺、服务能力弱、经营水平低是困扰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应根据“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将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多渠道加大支持保护投入的力度,把规范的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和国家“三农”建设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以转移支付等方式扩大合作社补贴规模,引导扶持合作社做真、做大、做强;严格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将合作社作为独立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系统,建立专用税务发票;加大合作社创新发展宣传,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鼓励社会团体或组织向合作社捐赠发展基金。 (三)促进两国交流合作 应澳方要求,我方在各地座谈会上,分别从不同层次、不同程度地介绍了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受到高度关注和坦诚评价。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各类合作社,都一再表达了与中国开展包括农牧渔产品贸易在内的广泛合作的强烈愿望。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社有成功的发展经验,农产品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合作社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应结合我国国情,学习和借鉴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积极促进与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社的交流与合作。一是借鉴澳大利亚产业相融、持续发展的战略,打造智慧型、整合型、统筹型、服务型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借鉴澳大利亚发展合作社的做法和经验,大力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三是借鉴澳大利亚严格规范食品生产标准、建立高效严密的农产品疫病监防体系的经验,从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源头推进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体系建设;四是借鉴澳大利亚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环境农业、可持续农业的做法、经验和理念,将其贯穿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之中;五是借鉴澳大利亚发展外向型农业的经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合作社“走出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