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澳的4家较大的谷物合作社中,只有我们考察的澳大利亚CBHGroup谷物加工合作社仍以合作社模式经营,其他的合作社基本上已经改为上市公司。这家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储存、初加工、市场营销等服务。合作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困难。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生产成本;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指导农民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对农民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水平。二是帮助农民增加经济收入。合作社通过兴办企业、返还利润,使社员的产品加工增值;通过分销渠道和保价收购,帮助社员出售产品,实现产品价值。三是帮助农民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合作社的社区环境和提供生活服务,在社区内有多种服务机构,扩大对社员服务的范围。 目前,合作社有种植者4500户,农户土地面积总量1000万公顷。合作社共有197个谷物收购点、4个港口、6个面粉加工厂,其中EasternPearlFlourMill是全球第四大磨粉厂。合作社拥有2000万吨的储存能力,每年装载量1000万吨,600万吨市场销售量主要用于出口中国、印尼、日本、欧洲等。合作社每年将利润中的8000万澳元进行投资、扩建营销网络等,如合作社先后投资1.75亿澳元修建铁路货运网络,为社员降低运输成本7%。 (二)合作社的企业化管理 上述合作社模式被认为已过时而渐遭淘汰。现有的1600多家合作社,大多坚持会员一人一票的管理制度,多数以企业形式运营,如MurrayGoulburn奶业合作社运营与商业公司相似,由农场主控股拥有。合作社生产牛奶、乳酪、黄油等奶制品,农场主(供应商)按照供应方式不同和交易量多少等获得盈利,并按照股份分红。合作社创造自己的品牌,自己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并与澳大利亚第二大超市签订为期10年的“农超对接”协议,合作社通过与养老基金等合作帮助农场主购买更多的农场和提供可持续劳动力。 (三)政府引导性宣传扶持 2012年,新南威尔士州公平贸易厅筹资开展纪念国际合作社年活动,并成立了商业互助会,制作了澳大利亚合作社书册、纪念邮票、硬币等,用于鼓励更多的合作社发展。农业合作社可以从政府得到贷款支持,贷款利息在税前支付。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项目力度大,但也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监督制度,如澳大利亚环境与主要产业部关于食品及纤维营销合作社的捐款项目,400万澳元资金由联邦政府提供,2013年开始实施,执行期3年,项目资金属于赠款,合作社需按接受捐赠的金额按比例缴税。 (四)合作社法律体系建设 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社已有150多年的发展历史,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主要通过某些立法条款和税收加以规范,很少涉及合作社的自身发展和市场管理。1901年澳联邦政府成立了合作社协会法案,1923年成立了合作社立法组织,但只是在联邦税法中的部分条文对合作社的定义和行为做出某些界定。各州、领地政府都有各自的法律规范,对当地合作社制订了相应的规章条款,如新南威尔士州1992年的合作社新法案,确立了合作社模式适用商业模式。为适应合作社的发展和应对存在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联邦政府已经组织起草了合作社全国法,将于2014年5月正式实施,法律规定6个州和2个领地政府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并每年回顾一次法律执行情况,形成统一的合作社法律模型和财务报表模型。 (五)规范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座谈讨论和实地考察中,我们发现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社发展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首先,由于缺少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一些合作社缺乏专业人才,缺乏规范管理制度和科学运作机制,对商业模式、经营管理等缺少必要的知识。其次,由于澳大利亚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鼓励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涉足项目,也缺少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补措施,以致加工制造商缺乏参与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动力。再次,一些合作社董事会与社员缺少交流,导致合作社内部成员积极性不太高,大成员与小成员存在利益矛盾等。在现行法律中,规定合作社董事会与会员交流有两种形式,一是每年的年度财务汇报,一是每年的全体大会。但由于澳大利亚会计机构都为个人提供财务报表,合作社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有一定困难。合作社大成员和小成员之间在盈余再投资、合作社收取雇佣服务费比例等问题存在利益矛盾。另外,如何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有效对接而实现共赢,是困扰政府协调管理和专家研究发展的重大难题。 三、借鉴有益经验提升我国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 我们这次考察最大的感受是,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社十分发达,尤其是奶业、渔业、林业合作社稳定发展,虽然发展模式有所创新,但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和经营理念没有变。我国与之相比,共同点是合作社都为农民所需要、为政府所需要,都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同点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的自然条件、人口资源、法制环境、社会文化基础、农业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合作社发展阶段等差异较大。因此,既要博采众长,学习借鉴有益经验;又要因地制宜,从我国国情、农情出发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