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劳动者可支配收入逐渐增多,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与日剧增,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成为目前很多投资者争相追逐的对象。2012年1月1日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及售后管理提出了新的方案,尤其是明确了售后的法律责任,对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理财产品特有的在签约期内无法兑现的特点使得客户资金流动性大为降低,为了满足客户资金周转,盘活资产,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始试行推出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业务,即通过将客户认购的理财产品作为抵押标的物,向客户提供资金来源,一旦客户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可根据理财产品的本息金额进行清偿。这种新型的贷款抵押方式,因具有容易监管的特点,被很多银行认为是一项稳赚不赔的业务,并可以作为金融创新完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但目前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理财产品进行质押做出明确规定,在法律上缺乏保障,一旦有出现纠纷,商业银行很可能会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该种质押方式在给客户提供资金便利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基于此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财产品的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根据性质特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投资理财的币种可以分为本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按照投资者是否可以随时加入、随时退出的原则,可以分为开放式理财产品和封闭式理财产品;按照风险系数和投资回报收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五种,分别用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和黑色来提醒投资者。根据文章思路安排,本文所指的理财产品,主要是根据风险系数和投资回报收益来区分的契约式理财产品、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三种。 (一)契约式理财产品 契约式的理财产品是客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一份时间不等(通常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的契约,主动将资金交由银行打理,在契约期内,客户无法将资金取出,银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进行融资,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等到合同约定期满,由商业银行将本金连带利息一起打入客户的资金卡中,利息收入完全按照合同中的年化利率计算而得,因此,该种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不变的,面对的客户群体是保守型的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也需要做一份个人理财调查问卷,如果客户风险预估超过了保守型的级别,商业银行将拒绝与客户签订合约。目前在我国契约式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证券、贷款类信托、商业票据等。 (二)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支付本金之后,其他的收益则要根据银行投资获利的实际情况而定。该种产品又被称为稳健型理财产品,其投资范围主要是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央票、金融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或利率型产品,主体信用评级通常为AA-,投资比率和浮动回报率原则上在5%上下波动,等产品到期日后,银行扣除相关税费和固定费后将年化收益直接打入客户资金卡中。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因其收益相对较高,再加上不会有亏损的情况出现,目前越来越受到广大储户的欢迎。 (三)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在客户购买之前,会要求客户填写一份自测风险评估书,该评估书是对客户能够承担风险级别的评定,如果客户测定风险级别无法达到银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的要求,工作人员会主动提示风险系数,建议取消购买该种理财产品的计划。即使客户的评估结果表明可以购买该种产品,银行也会在合同中的醒目位置提示客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该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根据产品风险级别,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认识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谨慎购买。该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包括信用类债券、各类权益投资项目等,存在权益投资项目发行人、信用类债券的发行人或交易方违约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其收益到期时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商业银行不负有任何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