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石里克表述的不一致性及其影响 如果说“逻辑可能性”的主语是“证实”也就是“证实方法”的话,那么,正因如此,这个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随后遭到了各家的批判,以及卡尔纳普和亨普尔对意义标准的修改,以至现今,这个意义标准已经不再是科学哲学界的主流认识了。因为,如果“逻辑可能性”的主语是“证实方法”的话,那么,我们必须先提出证实这句话或这个命题的方法,才能断定这个“证实方法”是否是逻辑可能的。不提这个方法或者说不出这个方法,那就根本谈不上是否具有逻辑可能性的问题,也就没有办法判定句子或命题的意义问题了。众所周知,一切全称命题都是没有办法提出证实它的方法的,否则,休谟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亨普尔在1965年的文章《经验主义的认识意义标准:问题与变化》中,通过提出“所有的鹳都是有红腿的”这个经典例子,对“可证实性标准”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并且这个反驳也是大家所认同的。 石里克在《意义和证实》中提出的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通常也是按照上文提到的那样一种思路被大家所理解的。但若进一步阅读这篇文章会发现,似乎石里克的意思又不是这样一种思路。他在文章中潜移默化地将“逻辑可能性”的主语由“证实(证实方法)”表达成了“句子”。似乎他的看法是,一个句子的意义并不是“证实的逻辑可能性”更像是“句子的逻辑可能性”。也就是说,他的意思表达成了,一个句子是有意义的,因为这个句子具有逻辑可能性,也就是说,这个句子符合语法规则。有逻辑可能性即符合语法规则的句子就是有意义的,而与“证实”脱离了关系,回到了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中对于意义的理解,一个词或句子是有意义的,是因为它符合我们的用语习惯,这样就使得人们在他的文章中,找不到“证实”了,而完全围绕着“逻辑可能性”来讨论。 石里克在文章中说:“可证实性是意义的充足而必要的条件,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是按照那些给句子中语词下定义的规则构造句子时创作出来的。……因此,你并不能通过发现一种证实某一句子的方法,而只能通过规定某一句子要如何构成,来给予该句子以意义。”这句话就表明,“逻辑可能性”的主语就不是“证实”,而是“句子”。可以不用寻找什么证实方法,而只需要看这个句子是否符合语法规则就行了。这样一种说法,就造成了一种模糊。究竟,这个所谓的“逻辑可能性”的主语是什么,是“证实的逻辑可能性”还是“句子的逻辑可能性”。在文章中,似乎石里克的表达偏离了自己提出的“证实的逻辑可能性”,而更像是在阐明“句子的逻辑可能性”就是句子的意义来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果“逻辑可能性”的主语是“证实”这个词,那么,随后对于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的批判和修改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说石里克在文章中将“逻辑可能性”的主语换成了“句子”,就取消了“证实”这个词。认为只要句子符合语法规则就是有意义的,那么,对于这一观点,就要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给予分析。关于意义的标准问题,很多科学哲学家与语言哲学家都曾进行过深入的讨论,学界也有了自己目前的认识。石里克在《意义和证实》一文中所强调的“可证实性”到底意味着什么,目前大家都有一种共同的理解,认为就是“证实方法的逻辑可能性”。不过,石里克没有深刻地阐明他的观点,对于这篇文章的理解,存在模糊性。 参考文献 [1]江怡.维也纳学派的分析方法——以石里克和卡尔纳普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9~24 [2]洪谦.逻辑经验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9~102 〔责任编辑:李锦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