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的设立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两者都是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其中,运用社会权力防治家庭暴力在于利用社会各机构单位造成的社会舆论以对施暴者“诛心”,属于事前预防和事中救助;运用国家权力防治家庭暴力在于国家立法与司法运行以对施暴者“诛身”,属于事后救济。将处于萌芽阶段的家庭暴力有效遏制在摇篮里是社会救助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社会权力机构,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教育、医疗、信访、法律救助、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有能力对国家法律尚未给予萌芽阶段的受害者全面人权的法律保障予以更多关注和警示,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法律和心理上积极的帮助和引导,使施暴者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及造成的后果。 六、施暴者处遇计划规范的制定 由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重复性以及施暴者对暴力行为缺乏自我控制的特性,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法中对施暴者的处遇计划制度。在我国大陆未来防治家庭暴力法中专门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要求法院核发人身安全裁定时,视施暴者的心理和行为状况,发布命令对其进行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治疗辅导等;对犯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被判缓刑或允许假释并附约束条件的施暴者,法院有权责令其遵守接受处遇计划。 七、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的建立 构建我国家庭暴力受害者访视制度,一是明确访视机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如医疗单位、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有义务对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二是明确访视方式。回访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较为妥当。三是重视访视效果。根据回访效果采取不同的后续工作措施,如效果较为理想,即受害者已经彻底摆脱了则不用再次启动访视机制;如效果欠佳,即受害者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恐惧或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家庭暴力,则须采用有效措施加强对施暴者的说服教育。 —————————— 参考文献: 〔1〕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N].浙江日报,2009-12-10(7). 〔2〕令泉.温州首发“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立法时机成熟[N].中国商报,2009-7-17(7). 〔3〕刘培现.遏制家庭暴力,地方法规“呼之欲出”[N].大同日报,2009-8-26(5). 〔4〕张浩淼.儿童遭遇家庭暴力,维权存在法律空白[N].重庆日报,2009-3-6(15). 〔5〕张佳,陈立源.家庭暴力呈逐年下降趋势[N].太原日报,2009-11-26(3). 〔6〕凌鸿.论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34. (责任编辑徐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