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许多国家都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禁止。防治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共识,针对家庭暴力立法已成为国际趋势,司法介入、社会救助作为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基本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在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已成为立法者、法学研究者乃至整个社会广大民众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以社会救助作为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强后盾,在尊重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防治;救助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105-03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直以来,颇受社会媒体、公众关注的家庭暴力事件从未消停。2011年9月4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外籍妻子通过微博曝光了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多张照片;2013年10月14日,宁夏彭阳县的麻永东因婚姻纠纷杀死妻子和岳父母一家七口,家庭暴力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解释以列举性、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界定。就法理而言,家庭暴力应当涵盖以暴力手段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和精神权的各种行为。如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对配偶实施性暴力,溺婴、弃婴等残害婴儿的行为,长期对处于弱势的家庭成员恶语相向、冷漠无情致使其精神紧张进而产生精神分裂等等,都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与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 在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比较严重,偏远农村地区尤甚。(1)据调查,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受害者90%是女性。根据温州市妇联的统计,2005年家庭暴力问题投诉量较2000年翻了一番,夫妻暴力占家庭暴力总投诉的97.6%。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两年审理的近400多起婚姻案件中,当事人提到家庭暴力的占四成,但是70%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的仅有7件。(2)根据山西省妇联的调查,近年来,大同市家庭暴力问题日趋严重,不但数量激增,而且施暴手段愈发残忍,严重危害了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3)全国妇联权益部在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中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自杀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的孩子高6倍,吸毒、酗酒的可能性高50倍,犯罪几率更是高74倍。(4)根据我国妇联的抽样数据显示,有16%的妇女曾经遭到丈夫殴打。在每年约40万个离婚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几率达50%。(5)根据山西省太原市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数据,2007年共收到家庭暴力信访案件167件,2008年收到193件,2009年上半年收到61件。在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夫妻暴力占89%,同居暴力占11%,主动愿意离婚的女性受害者(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占40%,可离可不离的占31%,不愿离婚的占29%,其他占16%。可见,太原市家庭暴力在逐年下降。特别是2008年8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后,女性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二)家庭暴力的诱因
家庭暴力成因形形色色,总体归纳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历史原因。传统男权文化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根源之一,这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其次是主体原因。家庭成员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差异性易致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再次是社会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引导和救助渠道,使得受害者的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施暴者行为不能完全得到制止。因此,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须担负一定责任。最后是法律原因。立法无论先进或滞后,都需与本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认知水平相契合。从以上原因进行延伸分析,应当从个体、家庭、社会三方面深入探讨家庭暴力诱因。施暴者与受害者的个人因素、家庭暴力氛围的代际传递、社会性别非主流化以及不平等性别关系的再生产,均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具体诱因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