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暴者特质心理。暴力的现实使用不会体现在每个人身上,然而,潜在的受害者在社会性别角色化的过程中却一直存在,尤其是在男性施暴者对女性受害者抱有支配欲和控制欲时尤甚。对于男性而言,“暴力”可以说是一种社会习得,暴力已成为他们一种共同的“生活经验”。至少绝大部分男性可能会视暴力为一种维护尊严的有效措施,一种能够证明力量的可靠证据,一种回应他人威胁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在男性社会性别角色化的过程中潜藏着暴力心态的倾向和暴力行为的养成。 2.家庭暴力代际传递。一般而言,从构成来看,家庭是以夫妻为核心,由子女组成的血缘集体,家庭成员情感的相互性是建立在共同的生物基础之上,遗传使父亲与子女、母亲与子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遗传上的联系是家庭成员相互信赖的基础。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家庭,子女发生精神障碍和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家庭整体关系出现的问题导致家庭动力系统产生了扭曲和家庭疾病的代际遗传。“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止是给其造成的肉体创伤和恐惧、痛苦等精神刺激,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在模仿、使用暴力方面的几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源于家庭成员中定位的体验,最终表现为个人在家庭中的暴力实践。 三、我国内地防治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优化 (一)防治家庭暴力相关机构的设置 1.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在我国未来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中,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仅是一个初步设想。作为政府机构下属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对于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实属必要。一是应当明确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在我国,防治家庭暴力主管机关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视加强做好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二是筹划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防治家庭暴力不能仅凭一纸空文,亦不能单靠号召,落实到具体工作上需要资金、人力、物力。鉴于此,为加强推动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和运用的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自行拟定。三是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乡镇政府选派专员。 2.建立防治家庭暴力中心。各级人民政府整合所属的警政、教育、卫生、民政、户政、劳工、新闻媒体等机关,以配合协调司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性机构。具体职责应当包括,提供24小时家庭暴力电话专线服务;为受害者提供24小时紧急救助装置;提供或转介受害者心理辅导、住宅辅导、追踪辅导、经济辅助、法律服务等;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推广各种防治家庭暴力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其他有关事项。 (二)防治家庭暴力机构职责的归属 个人行为如违反了行政法律理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其他各行政机构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互相合作,如存在失职情况亦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一,如果因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情感等方面的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依法处理,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其二,防治家庭暴力人员如因玩忽职守造成没有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由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其三,警察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如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者还应当追究其刑罚责任。其四,司法机关工作如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其五,当事人所在单位因防治家庭暴力职责未到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给予的行政处分。其六,负有防治家庭暴力职责的人员如未尽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被处以行政处分。 四、防治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的构建
防治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是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以何种方式防治家庭暴力、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主要依靠亲缘、血缘的关系,通过亲友的劝阻将可能“内部解决”的家庭暴力抑制在家庭中,属于传统非正规系统反能起到一定程度的有效作用。社会正式支持系统主要依靠各种单位的正规程序,如政府机构、法院、妇联以及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各种组织联合在一起共同针对家庭暴力实施的认定、制裁、防治支持网络,及时解决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生存安全等人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