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调惩罚命令的权威,体现客观、公正 中国传统文化很讲究动心忍性,讲究意志锻炼和逆境中的磨砺,某种程度上,这合理化了教育的惩罚。然而,教师的惩罚不是随便为之,《论语·子路》中言,“其身正,不令其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不能正其身,如止人何?”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要求教师自身的修为在先,严格要求学生在后。以孔子作为“万世师表”的古代教师们,不仅学识渊博,而且人格师德高尚,所以他们所施与的惩罚,学生才会心悦诚服。因此,教师内外兼修,权威的进行教育惩罚,己不欲则不施于人,体现客观公正是十分必要的。 2.指向过错,体现正义 俗话说,“法不责众”,惩罚的对象要体现针对性,对事不对人,不一骂骂一片是不可取的。新错新说,不翻旧账、算总账,一事一议,一事一结,才能避免学生的逆反心理,让惩罚实现其真正的目的。因此,清晰的指向过错,避免晕环效应,惩罚才能体现正义,并达到纠正过错行为的预期。 3.不是“杀鸡儆猴”,而是触动心灵 惩罚是伴随纪律出现的,“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3],学生一旦削弱了自己对纪律的虔诚尊重,那么就有可能随心所欲的藐视与侵犯纪律的道德权威性。而惩罚,就是在违纪的学生身上重塑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情感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唤起学生的羞愧感。然而,学生羞愧感的唤起也是有其艺术性的:第一,清晰地使学生意识到其不端的行为与纪律规范之间的“差距”;第二,惩罚由在学生心中有威望的教师来执行;第三,惩罚在适当公开的场合下执行。 归根结底,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触动、改造学生的心灵,纠正错误行为,不该只是“杀鸡给猴看”。 4.面向对象的惩罚强度 正如迪尔凯姆所言,“既然,惩罚是斥责,那么,最好的惩罚就是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惩罚的“度”,应该由过失的特征和对象的特征来决定,千篇一律,就很难事半功倍了。 棍棒下也许能够造就顺从的奴隶,但是培育不出个性丰满的“人”。总之,惩罚不该对人的尊严造成损害,更不该危及人的健康和个性,教育还是应该以鼓励为主,惩罚应该是我们教育的底线,面对惩罚,还有太多的内容需要思考,用最切合的惩罚获得最优化的教育效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捷克)夸美纽斯著.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法)迪尔凯姆.自杀论——社会学研究[M].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王天一,夏之莲,朱美玉编著.外国教育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5]刘次林.羞愧感及其教育意义[J].教育研究,2001. [6]刘胜明.教育惩罚:“无情”却“有情”[J].班主任之友,2005. [7]王华.新加坡教育惩罚措施的启示[J].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年0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