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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治理:以共治求善治(2)

时间:2016-01-12 10:52 点击:
教育治理的价值目标在于形成高效、公平、自由、有序的新教育格局,其中,高效包括高效能和高效率。教育治理的价值目标包括:教育效能、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效率、教育秩序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是好教育的具

  教育治理的价值目标在于形成“高效、公平、自由、有序的新教育格局”,其中,“高效”包括高效能和高效率。教育治理的价值目标包括:教育效能、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效率、教育秩序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是“好教育”的具体表征,是保证教育领域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框架,也是衡量教育治理能力大小、教育善治与否的最终标准。
  一)教育治理的终极价值目标:提高教育效能,促进教育公平教育效能(Effectiveness)是指教育目的的达成度,达成度越高教育效能越高。教育效能高低取决于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现代教育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教育通过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如就业能力、民主素养的提高等,促进社会的发展。教育效能的实质是教育质量问题。教育治理以教育效能和教育公平为根本价值目标,旨在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促进教育的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
  只有优质公平的教育,才能体现学生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和长远需求,才能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分数挂帅的“应试教育”,导致学生片面发展,顶多只是代表着学生和家长的眼前利益;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差距甚大的非公平教育,只是让部分人享受良好教育,显然没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
  教育治理的意义在于,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使治理主体提高认知能力,明确教育质量目标,达成共识。特别是,要使学生和家长认识到:只有素质教育才能提高家庭的预期教育收益,才符合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从而动员、协同多种因素,提高教育质量。同时,教育治理通过建构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利益表达平台和决策参与渠道,使各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遏制因公共权力的异化与弱化、权力与资本的结盟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益的侵害,使均等教育公共服务的提供成为可能,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治理能有效增强对于教育质量和公平问题的回应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质量保障和公平保障机制,建立问责制,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与公平的水平。
  二)教育治理的重点目标与现实切入点:促进教育自由,增强教育活力现代教育应该是自由的教育。教育自由是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教育自由主要包括:学生受教育的选择自由权、学习自由权、表达自由权,教师的教学自由、学术自由权,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必要的裁量自由权等。没有这些教育自由,教育中的各主体就很难发挥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教育就没有生机与活力,教育质量与公平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教育治理应该积极维护教育自由。
  教育治理本身体现了教育管理的民主性,体现出“管理的自由”,一些主体尤其是弱势主体可以在多元治理体系中自由表达其利益诉求并行使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而有助于制约行政权力的越位和错位,有助于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学生、教师和学校的法定权利与自由。治理中一些主体所享有的参与权利,可以用来有效保护自身的实体性教育权利与教育自由,可以用来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简言之,治理中的权利可以保护其他权利并制约行政权力,“教育治理中的自由”可以带来更多的“教育自由”。
  教育治理的目的不是束缚人、压制人,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体现自由、扩大自由、发展自由、保护自由。
  三)教育治理的底线目标:提高教育效率,形成教育新秩序教育效率是指教育资源投人与教育产出的关系。教育资源总是稀缺和短缺的,资源的合理利用有赖于有效的管理,提高教育效率是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治理的重要追求。
  教育秩序是一定的教育行为方式的固定形式,是对教育行为的偶然性、任意性、情绪化的超越和否定。教育秩序包括:教育教学秩序、教育从业者工作秩序、教育管理秩序等。没有这些秩序,教育工作无从开展。教育治理的初级价值或者说基础性目标就是定分止争,规范教育行为,为教育带来秩序。
  教育效能(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公平、自由这几个价值目标,具有明确伦理导向,本身就具有正面价值,值得期许和追求。相对而言,教育效率和教育秩序两个目标是价值中立性的。教育效率和秩序,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例如,某些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考试技能方面能做到多快好省、很有效率,而一些学校在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方面卓有成效;某些学校内部管理中的专制高压带来了死气沉沉的“秩序”,而另一些学校的民主参与带来了充满活力的秩序。教育治理所追求的无疑是正向的教育效率和秩序,而教育治理本身所具有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征,使得这种正向追求更易于实现。但教育治理本身由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容易导致“管理”本身的低效和无序。在教育治理体系建构的初级阶段尤其如此。相对于已有教育管理体制而言,会有一定的甚至较多的效率与秩序损耗。在本质上,这个问题涉及民主与效率和秩序的关系。在传统意义上,共同治理和民主管理需要更多的沟通、协商,决策过程更为漫长;从管理本身看,是缺乏管理效率的,远不如个人决断来得快。但民主是一种理性化、制度化的纠错机制,它有助于达成共识、形成科学决策,从而有利于决策的执行,并最终带来教育的“长期效率”,即反映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需求,反映公平诉求的效率,即与教育效能、教育公平相一致的教育效率。
  教育治理所追求的秩序,不是高压形成的,或者不求进取的“消极教育秩序”,而是自由公平、充满活力、促进发展的“积极教育秩序”。不能因为追求秩序而牺牲学生的发展和学校的自主,牺牲教育的公平和质量。当前,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好“秩序与发展”的关系。与传统的管理和统治相比,治理的目标将不再仅以防范和消弭矛盾、维护秩序为首要任务,而是要致力于实现“秩序”与“发展”主题的对接。
  三、教育治理体系的建构
  教育治理价值目标的实现,教育治理能力的提升,善治的达成,这些均有赖于教育治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推进教育治理,关键是完善教育治理体系。
  教育治理体系要回答两个基本问题:教育治理主体是谁,教育治理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关系是指教育治理主体间的、在治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力责任关系。教育治理体系建构,既包括治理主体的结构变化,也包括主体间关系的制度安排。结构体系与规则体系共同构成了治理体系,结构驱动与规则驱动是建构教育治理体系的两条线路。
  教育治理是共治主体依据规则开展的教育管理活动,涉及管理的多主体、多层级、多因素、多环节。多主体包括政府、学校、社会组织以及教师、学生、家长等公民个体;多层级包括中央政府、多级地方政府、学校、班级等多个管理层次;多因素包括教育规划、课程管理、教学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质量保障、督导评价等多项管理内容;多环节包括计划、决策、执行、控制等多个管理流程。可见,教育治理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管理体系,既涉及纵向与横向,也涉及宏观与微观。但其核心是哪些主体能参与治理,以及参与治理的多个主体在哪个管理层级上、在哪些管理内容上、在哪些管理环节上具有决策权。
  建构教育治理体系的关键是参与权、决策权的结构性调整。除政府外,有更多的主体参与治理,这些主体在更多的管理事务上有更高程度的决策权。这意味着政府必须向其他主体分权。在教育治理体系的建构中,必需的分权与必要的集权并不冲突,分权与集权是同步互补的双重变奏,都有助于善治。
  当前,我国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社会参与不够,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够,政府宏观管理能力不足,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政府分权,也需要集权;既需要学校自治,也需要学校内部的分权共治。
  一)教育治理中的政府分权
  分权包括政府内部分权和政府向外部分权。前者主要指高层级政府向低层级政府的分权,特别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后者主要指政府向学校、社会和市场的分权。我国教育治理变革中的分权,主要指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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